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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工商部门发布2014年侵害消费者权益典型案例

2015-03-15 08:51:26 李秋云 谢洛静 苏晓晖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谢玉妹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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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7

声称女鞋能减肥

网店涉嫌虚假宣传

明明是一件普通商品,可商家为吸引消费者,提高销售量,凭空吹嘘出各种神奇诱人的功能。不过,忽悠可是要付出代价的。

2014年5月9日,泉州台商投资区工商分局执法人员根据群众举报,发现惠安县铁豹鞋业有限公司通过网络销售女鞋,同时宣传自己销售的鞋子能“改善血液循环,帮助女人塑身、减肥”。

工商认为,当事人的行为涉嫌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台商投资区工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其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

案例8

微信集赞营销

单方取消活动

因推广成本低,面对群体广,微信营销活动受到商家青睐。不过,商家若是单方取消活动,拒绝兑现对消费者的承诺,那不仅失信于消费者,也侵害了消费者权益。

2014年5月6日,石狮市工商局执法人员据消费者投诉,依法对石狮启明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通过微信公众号推送的营销广告进行网络监测。调查发现,石狮启明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为扩大知名度,利用微信公众平台上推送集赞营销活动,集赞可以免费兑换门票。不过,由于集赞人数过多,当事人基于运营成本考虑,以最终解释权归公司所有为由,在活动仅举办两天后,便单方取消微信集赞活动。

石狮工商人员认为,该公司的这一行为,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最终,石狮市工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兑现对消费者的承诺,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例9

卖盐还强制搭售

食杂批发部被处罚

2014年4月15日,安溪县工商局执法人员根据12315举报线索,依法对位于安溪县湖头镇中山街的安溪县湖头供销合作社食杂批发部进行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在销售自然盐的同时,强制搭售福建原盐,构成违背消费者意愿搭售商品的行为。安溪县工商局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案例10

号称只有自己正宗

餐馆虚假宣传被罚

2013年9月9日,鲤城区工商局在开展网络监管专项整治中,发现泉州市泉港区黄鹤楼餐饮有限公司鲤城美食街分公司涉嫌在网络团购信息内注明:“在黄鹤楼才能品尝到正宗的泡椒田鸡王”等内容。此外,还向用餐者强制收取餐具费,构成虚假宣传及强制消费。鲤城区工商局依法对当事人处以没收违法所得8031.44元,并处罚款8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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