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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狮一职校副校长受贿14.88万元 一审被判刑5年

2015-03-24 09:21:45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陈小妮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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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网3月24日讯(海峡都市报闽南版记者)给负责管事的副校长送钱,联合办学的项目就能顺利达成,工程招投标、工程款拨付等事项,也会因此受到照顾。可原石狮鹏山工贸学校常务副校长、党总支副书记孙某,最终就因贪而付出代价。近日,孙某因受贿14.88万,被石狮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

孙某,53岁,自2003年起,任福建省石狮鹏山工贸学校常务副校长、党总支副书记,全面主持学校行政工作,分管人事、财务、招生及教学教研工作。石狮检方指控,2005年至2014年,孙某在担任该职校常务副校长、党总支副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多次收受工程承包商、教师、联合办学企业负责人贿送的钱财共计14.88万元,并为其谋取利益。

在受贿清单中,鹏工汽车教学设备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黄某,为达到联合办学目的,先后5次贿送孙某7万元,占赃款金额近一半。早在2009年,孙某担心自己被查出,悄悄将这7万元款项退还给黄某。

去年8月,石狮市纪委将孙某带走,他主动交代犯罪事实,家属代其退赃16万多元。

庭审中,孙某辩称,其案发前共退款9万多元,属于及时退还,不应计入犯罪数额。但法院认为,这部分款项,距其收受时间有的长达3年多,短的也有半年时间,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及时退还。另外,其已为行贿人谋取利益,因此应视作受贿行为已完成。但该部分受贿犯罪可酌情从轻处罚。

石狮法院认为,孙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多次收受他人贿送的钱财共计14.88万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孙某在接受调查尚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前,如实交代司法机关未掌握的事实,应以自首论,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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