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仿印“徐福记”商标 晋江一印刷厂老板获刑还赔钱

2015-04-17 14:53:35 韩影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陈小妮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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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宣传月,泉州中院昨发布一批商标侵权案例

仿印名牌商标 老板获刑还赔钱

东南网4月17日讯(海峡都市报闽南版记者 韩影 通讯员 蔡崇谋)仿制“徐福记”等知名商标400多万个,销售金额逾18万元,晋江一印刷厂因侵犯商标权,老板被追究刑责,并判处公司赔偿商标权利人10万元经济损失;石狮文化创意园内一酒吧,未经授权,使用深圳本色实业有限公司注册的“TRUE COLOR”商标,被诉侵权,最终赔偿2.5万元。

在4月26日——第15个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临之际,泉州中院发布一批典型商标侵权案例,希望对读者维权有所启发。

【案例一】

仿印“徐福记” 印刷厂被追责

生产糖果、糕点的东莞“徐记”公司,拥有“徐福记”龙形商标。

2011年,“徐记”公司发现,市场上有大量仿制“徐福记”的产品,以次充好,而印刷仿制商标的工厂,就在晋江。当年12月,泉州工商查处该印刷公司,查获“徐福记”包装纸模具滚筒7套41支、“徐福记”封箱胶750捆,以及“阿尔卑斯”等名牌商标标识400多万个,销售金额18万余元。

2013年11月,该印刷公司经营者张某因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处罚金10万元。

泉州中院认为,“徐记”公司经授权许可获得“徐福记”及图形注册商标的使用权,依法应受法律保护,张某虽已被追究刑责,仍应对其侵权行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最终,泉州中院还判决该印刷公司赔偿“徐记”经济损失10万元。

法官解读:本案中,仅“徐福记”商标标识,被告非法制造、销售的数量巨大,加上数量数十倍于此的其他商标标识,可见被告行为主观恶意十分明显,非法经营数额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属于大量及侵犯多个注册商标的严重侵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条第一款“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之规定,原告主张予以赔偿,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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