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仿印“徐福记”商标 晋江一印刷厂老板获刑还赔钱

2015-04-17 14:53:35 韩影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陈小妮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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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宣传月,泉州中院昨发布一批商标侵权案例

仿印名牌商标 老板获刑还赔钱

东南网4月17日讯(海峡都市报闽南版记者 韩影 通讯员 蔡崇谋)仿制“徐福记”等知名商标400多万个,销售金额逾18万元,晋江一印刷厂因侵犯商标权,老板被追究刑责,并判处公司赔偿商标权利人10万元经济损失;石狮文化创意园内一酒吧,未经授权,使用深圳本色实业有限公司注册的“TRUE COLOR”商标,被诉侵权,最终赔偿2.5万元。

在4月26日——第15个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临之际,泉州中院发布一批典型商标侵权案例,希望对读者维权有所启发。

【案例一】

仿印“徐福记” 印刷厂被追责

生产糖果、糕点的东莞“徐记”公司,拥有“徐福记”龙形商标。

2011年,“徐记”公司发现,市场上有大量仿制“徐福记”的产品,以次充好,而印刷仿制商标的工厂,就在晋江。当年12月,泉州工商查处该印刷公司,查获“徐福记”包装纸模具滚筒7套41支、“徐福记”封箱胶750捆,以及“阿尔卑斯”等名牌商标标识400多万个,销售金额18万余元。

2013年11月,该印刷公司经营者张某因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处罚金10万元。

泉州中院认为,“徐记”公司经授权许可获得“徐福记”及图形注册商标的使用权,依法应受法律保护,张某虽已被追究刑责,仍应对其侵权行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最终,泉州中院还判决该印刷公司赔偿“徐记”经济损失10万元。

法官解读:本案中,仅“徐福记”商标标识,被告非法制造、销售的数量巨大,加上数量数十倍于此的其他商标标识,可见被告行为主观恶意十分明显,非法经营数额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属于大量及侵犯多个注册商标的严重侵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条第一款“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之规定,原告主张予以赔偿,应予支持。

【案例二】

盗用连锁招牌 山寨酒吧侵权

深圳本色连锁实业有限公司是“本色酒吧”、“TRUE COLOR”等商标的注册人。

位于石狮南洋路文化创意园内的“石狮本色娱乐有限公司”,因在酒吧门头、招牌等处均突出使用“本色酒吧”、“TRUE COLOR”等字样,被深圳本色连锁实业有限公司以侵犯商标权为由,告上法庭,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相应损失。

最终,两家公司在法院主持下,当庭达成调解协议,石狮本色娱乐有限公司承认侵权,并承诺今后不再侵犯“本色”系列商标专用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5万元。

法官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构成侵权。本案中,由于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门头、招牌等处均突出使用“本色酒吧”、“TRUE COLOR”等字样,已构成对原告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商标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300万元以下的赔偿。

□说汝知影

商标权:是商标专用权的简称,是指商标主管机关依法授予商标所有人对其注册商标受国家法律保护的专有权。商标注册人拥有依法支配其注册商标并禁止他人侵害的权利,包括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的排他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续展权和禁止他人侵害的权利。商标是用以区别商品和服务不同来源的商业性标志,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声音或者上述要素的组合构成(据泉州中院法官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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