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链接:药价改革回顾 1996年,原国家计委公布《药品价格管理暂行办法》,提出药品定价将采取分类定价的方式,即专利药、原研药、国内仿制药等都将有不同的定价原则。 1998年,原国家计委出台了《国家计委关于完善药品价格政策改进药品价格管理的通知》,各地物价部门先后多次降低药品价格。 2000年,《药品定价办法》出台,对药品实行3种定价形式——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目录的药品及少数生产经营具有垄断性的药品,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以外的药品,实行市场调节,由企业自主定价,占77%左右。 2012年,国家发改委公布《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对部分药品进行成本价格调查的通知》,药品成本调查正式启动。 2014年5月9日,国家发改委公布《关于改进低价药品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首次取消了政府制定的低价药最高零售价,在日均标准费用内由企业自主定价。 2014年11月25日,国家发改委下发《推进药品价格改革方案(征求意见稿)》,明确提出“从2015年1月1日起,取消原政府指定的最高零售限价或出厂价格”。 2015年3月5日,两会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在2015年继续深入推进医药卫生改革发展,取消绝大部分药品的政府定价。 2015年3月17日,由国家卫计委负责起草的《建立药品价格谈判机制试点工作方案》正式结束了在国家相关部门间的意见征集,将成立国家药品价格谈判指导委员会,药价改革中最具市场化和国际化管理思路的药价谈判机制,正式进入立法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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