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网6月2日讯(海峡都市报闽南版记者)惠安县经贸局贸易发展股原股长、商贸流通股原股长郭某荣,利用职务之便先后受贿15万余元,惠安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 一审判决后,郭某荣上诉,称自己有自首、立功情节,应获轻判。但这一请求,近日被泉州中院终审驳回,维持原判。 泉州中院认为,郭某荣并非自首,且其交代的伙同他人索贿行为,系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行为,并非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因此不应当认定为立功表现。 案情 受贿时,他稍作推辞再收下 郭某荣今年57岁,原任惠安县经贸局贸易发展股股长、商贸流通股股长。在任期间,主要负责扶持全县副食品基地建设、“菜篮子”工程建设、指导城市商业网点规划以及“家电下乡补贴”销售网点备案等工作。 去年3月间,惠安检方掌握到郭某荣受贿线索,便到其所在单位惠安经贸局,委托该局局长打电话通知郭某荣,郭某荣随后赶到单位,便被办案机关带走调查。随后,其主动交代了受贿的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至2014年春节期间,郭某荣利用职务便利,先后收受20多人贿赂,共计151300元(其中,人民币127000元、购物卡价值24300元),而后为张某等人牟取利益。 张某是惠安一家电器公司老板。2010年至2012年间,张某为感谢郭某荣对家电下乡产品销售点备案和检查工作中,对其经营的电器公司的关照,并希望郭某荣在今后的工作中继续关照其公司,其先后5次送给郭某荣人民币4000元,及商场购物卡2000元。 张某称,每次贿送财物,郭某荣都会略微推辞一下,然后再收下。行贿后,张某的家电公司,于2011年和2012年,连续获得每年5000元的家电下乡奖励金。 陈某经营的三增农业果蔬场申请补助资金,为得到郭某荣的支持和照顾,先后3次送给郭某荣13000元,还有6只土鸭。陈某回忆,每次行贿时,郭某荣都很客气,稍作推辞称“这是我应该做的”,再收下财物。 去年年底,惠安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郭某荣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财产3万元。随后,郭某荣上诉。 终审 揭发同案犯不算立功,驳回上诉 郭某荣的上诉理由是,其是自首,且有立功情节,认为一审法院量刑过重。 泉州中院认为,原判认定郭某荣犯受贿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关于郭是否自首的问题,根据行贿人的证言和办案机关出具的案件侦破经过说明,办案机关掌握线索后,到其所在单位惠安经贸局,委托该局局长打电话通知郭某荣,在未明确告知办案机关找其调查谈话的情况下,郭被办案机关带走,其行为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不符合自首的法定条件。 另外,关于郭某荣是否立功的问题,郭某荣到案后,主动交代了其伙同何某向他人索取9000元的犯罪事实,系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的行为,不属于刑法规定的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不应当认定为立功表现。 泉州中院认为,郭具有认罪态度好、悔罪表现,归案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未掌握的同种较重罪行,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家属代为退还全部赃款的情节,予以认定并从轻处罚。 最终,泉州中院驳回郭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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