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电镀加工点废水直排 晋江一对母子被刑拘 废水淤积处水样中的镍超最高排放限值233倍 东南网6月9日讯(海峡都市报闽南版记者 陈紫玄 通讯员 叶兴灿 黄奋发)前日,晋江市环保局公布一起近期查获的严重污染环境的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詹某和其母亲陈某,在晋江青阳街道曾井社区开设小电镀加工点,严重超标的废水直排雨水沟,因涉嫌犯污染环境罪,两人被警方刑事拘留。 5月15日晚,晋江市环境保护局接晋江市公安局青阳派出所通报称,青阳街道曾井中区存在一小电镀加工点,环保执法人员立即与公安干警对该加工点进行突击检查。 经查,该小电镀加工点业主詹某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从今年3月起就开始从事反光板电镀加工等业务,加工点投产至今未办理环评审批、未完成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未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或临时排污许可证。执法人员到达现场时,詹某及其母亲陈某仍在进行生产操作,生产废水通过2楼墙边的孔洞再通过一条塑料管道排放到1楼的雨水沟。 经采样检测,该小电镀加工点二楼外排口附近地面水(废水淤积处)水样镍117mg/L,超过最高排放限值(总镍0.5mg/L)233倍;外排口废水水样镍4.90mg/L,超过最高排放限值(总镍0.5mg/L)8.8倍。 晋江市环保局工作人员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5号)第一条第(三)项——“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规定,涉嫌构成污染环境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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