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政府下发4类新型准金融机构监管指导意见,即日起取消其经营许可后置审批事项 申请开民间资本管理公司 可直接到工商部门登记 东南网6月26日讯(海峡都市报闽南版记者 林淑芳)即日起,申请开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可以不用到金融主管部门审批,直接到工商部门进行登记就行。 记者前日获悉,泉州市政府近日下发《关于规范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等4类新型准金融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取消民间资本管理公司、中小企业票据服务公司、金融服务公司和民间借贷登记服务公司等这4类新型准金融机构的经营许可后置审批事项。不过,这4类新型准金融机构仍实行属地管理,接受各县(市、区)政府的监管。 严禁非法集资以及吸收公众存款 上述4类新型准金融机构必须在相关法律法规内开展工作、合规经营。比如,应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并符合安全经营的要求,且不参与非法集资、不吸收公众存款、不违规经营,严格遵守《公司法》等相关法规。 上述机构可根据经营发展需要,直接到工商部门办理营业场所、法定代表人、组织形式、公司名称、股东、注册资本金、股权结构、公司章程重大修订等事项的变更手续,并在变更登记事项后10个工作日内,上报市、县两级主管部门备案。而此前,这些事项必须经由主管部门审批。 今后,已审批设立的4类新型准金融机构的监管,仍纳入泉州市准金融机构监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管理范畴;在管理上,仍应按照泉州市金融工作局原批复的业务范围规范经营,严禁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以借款名义进行内外部融资、超范围经营、账外经营,并严禁高管或股东,利用个人名义违规发放贷款等。 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可向银行融资 为促进上述4类新型准金融机构的良性发展,《意见》也对相关领域放开。 比如,对运行情况良好、合规经营且股东实缴出资额使用达70%以上,并到所在县(市、区)主管部门备案的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可采取向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引进优先股东等方式,拓宽融资渠道。但是,当年设立的公司,融资额不得超过公司资本净额的1倍。达到分类评级标准A(优质)类的公司,融资额不得超过公司资本净额的4倍。 此外,针对民间借贷登记服务公司,《意见》则提出,可根据把控风险、完善服务的需要,引入公证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融资担保公司、银行结算等服务机构或中介机构,并对进驻的中介机构加强日常监管,防止其违规操作,降低经营风险。 严禁票据服务公司违规进行票据交易 《意见》还提出,严禁中小企业票据服务公司,私自向持票企业收票,违规进行票据交易。票据贴现双方应直接结算,严禁中小企业票据服务公司或其他机构,作为第三方服务中介代理结算,代垫付票据贴现资金。 此外,按《意见》要求,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的资金,原则上应用于对县(市、区)范围内的企业法人、自然人及其项目进行投资,不得从事股票、期货、黄金以及金融衍生品等投资。用于1年以内的短期财务性投资(不包括银行理财产品)的资金总额,不得超过民间资本管理公司资本净额的30%,且必须到所在县(市、区)指定的机构登记备案。以投资方式投放的资金,通过协议方式与投资方共担风险、共享收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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