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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狮一男子屡次吸毒被处理 婚姻没了儿女也“没”了

2015-07-15 11:01:09  来源:东南早报  责任编辑:陈小妮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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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提醒

女方若绝育

抚养孩子可优先考虑

在这起案件中,为何一对儿女最终判给母亲阿秀抚养呢?

本栏目法律顾问黄必良律师说,孩子抚养权归属是根据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这一原则来决定。阿权染毒,且在接受戒毒期间,从这个角度看,显然不利子女的健康成长。

在离婚案件中,法院将孩子的抚养权明确判给一方抚养的情形还是不少。《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规定子女抚养权的归属:

第一,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第二,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第三,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5)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第四,如果子女是已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父母双方对于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时,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第五,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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