屡次吸毒 婚姻没了儿女也“没”了
男子阿权(化名)屡次吸毒被处理,妻子阿秀(化名)忍无可忍,起诉离婚,并要求抚养一对儿女。尽管阿权不愿意,阿秀最终获得了法院的支持。
□早报记者 黄墩良 实习生 陈炜
妻子 丈夫染毒 被伤害起诉离婚
经别人介绍,石狮人阿权和阿秀在最美好的年龄相识了,相处一段时间,他们生活在一起。
2007年4月份,阿秀生下儿子小实(化名),次年又生下女儿小莉(化名)。直到女儿出生后好几个月,阿权和阿秀才去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成为法律意义上的夫妻。
然而,在阿秀看来,阿权对家庭没有尽到应有的责任,他染上毒品,被公安机关处理,给这个家庭带来了太大的伤害。
去年8月份,阿秀将阿权起诉到石狮市人民法院,要求离婚,并抚养一对儿女,同时要求阿权每月支付2000元的抚养费。阿秀说,阿权除了吸毒,还经常殴打她,夫妻间缺乏了解,没有感情基础,也是她离婚的一个原因。
阿秀说,她在公司上班,有固定收入,她认为只要阿权再支付些抚养费,她有能力抚养一对孩子。
丈夫 已无毒瘾 能抚养一对孩子
在案件审理时,阿权说他不想离婚,他与阿秀的感情没有破裂。他不否认自己曾经吸毒,但辩称是一时不慎,没有毒瘾,现在已经不再吸毒了。
阿权也想抚养孩子,他说他有一份工作,也有固定收入。孩子出生后,一直跟随他和爷爷奶奶一起生活,如果突然改变孩子的生活和学习环境,不利于他们的健康成长。
法院 男方在戒毒 孩子抚养权归女方
法院查明,阿权和阿秀自2013年6月份起分居,他们的一对孩子均随父亲一起生活。
阿秀2008年8月做绝育手术。阿权因吸毒,先后两次被石狮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罚款的行政处罚。2013年6月8日,阿权被石狮市公安局责令接受社区戒毒三年。
经审理,法院认为,阿秀和阿权依法办理结婚登记,他们的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阿权因吸毒被警方行政拘留后,不能及时悔改,该行为严重伤害他和阿秀的夫妻感情,因此,阿秀请求准予离婚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两个孩子随阿权生活,但身为父亲的阿权有吸毒恶习,尚在社区戒毒期间,不利子女的健康成长,且阿秀已做绝育手术,因此阿秀请求抚养一对子女的诉讼请求应当受到支持。
据此,法院一审判决阿秀和阿权离婚,两个孩子均由阿秀抚养,阿权每个月支付1400元抚养费。
宣判后阿权不服,提起上诉,日前中院终审维持原判。
■案例提醒
女方若绝育
抚养孩子可优先考虑
在这起案件中,为何一对儿女最终判给母亲阿秀抚养呢?
本栏目法律顾问黄必良律师说,孩子抚养权归属是根据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这一原则来决定。阿权染毒,且在接受戒毒期间,从这个角度看,显然不利子女的健康成长。
在离婚案件中,法院将孩子的抚养权明确判给一方抚养的情形还是不少。《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规定子女抚养权的归属:
第一,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第二,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第三,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5)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第四,如果子女是已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父母双方对于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时,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第五,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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