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名与商标之争 不止这一次 “晋江人”被注册成鞋服商标 2005年11月,海峡都市报曾连续关注报道“晋江人”被注册的事情。当时,一个名叫吴建设的晋江人将“晋江人”三个字,抢注为鞋服帽类商标,有效期10年。该商标申请注册后曾被国家商标局驳回,原因是,根据《国家商标法》有关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名称。 但吴建设认为,“晋江人”具有可区分性,其已上升为一种精神理念,是晋江人创业精神的一种升华,并不是简单意义上的近似地名,且具有显著特征。他不久后重新向国家商标局提出复审并顺利通过、成功注册。 吴建设还说,他是经过合法程序注册,该商标享有国家保护的知识产权,这也是晋江人强烈的商业意识的一种体现。如果晋江市有关部门或个人对此有异议,只能通过国家商标局或司法途径进行裁决。 对此,晋江市工商局工作人员表示,政府公共活动及公益广告上,依然可以合法使用“晋江人”,但从法律上来讲,今后公民个人在商业用途或企业经营范畴上,使用“晋江人”三字时要格外小心。 晋江一商标事务所专业人士则认为,该商标与晋江市名构成近似,结合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和市场现状,注册为鞋服帽类商标,在实际使用中,对晋江这个以鞋服闻名于世的城市,可能具有不可预估的负面影响,应当引起晋江有关部门及企业、群众的重视。 “东方醒狮”著作权纠纷 2000年9月22日,著名雕塑家王则坚教授发现厦门卷烟厂生产的石狮牌系列香烟的外包装和香烟上均印有其创作的“东方醒狮”作品形象,并在各地用该作品形象做大型户外广告、电视广告进行商业促销活动。王则坚认为厦门卷烟厂在未征得他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使用其作品形象,严重地侵犯了其专有的著作权,于当年12月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厦门卷烟厂立即停止侵权,公开登报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200万元。 而厦门卷烟厂提出,该厂生产的石狮牌系列香烟的商标是从澳门贝弗莉(远东)有限公司转让而来的,并没有侵犯王教授的著作权。 2001年5月,石狮市人民政府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东方醒狮”城标雕塑是其支付18万元制作费、委托福建省工艺美术学校制作而成为由,请求确认其为石狮市城标“东方醒狮”雕塑作品的著作权人。 2002年12月,厦门中院一审和省高院终审认定王则坚为“东方醒狮”著作权人。 几年里,海峡都市报对此案持续关注并作了相关报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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