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福州8月18日电(记者 王雄)8月17日,福建省泉州市检察院通报称,晋江深沪中学党支部书记、校长周练习因涉嫌受贿罪被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新华网记者梳理发现,今年以来,泉州已有多名校长因受贿或其它违法犯罪行为“落马”。 仅今年8月份,泉州市检察院和泉州市纪委就通报了多起涉校腐败案件:晋江市晋业中专学校校长、晋江五中校长尤荣毅因涉嫌受贿罪被立案侦查;惠安县第四中学原校长郑建荣、涉嫌严重违纪,目前正在接受组织调查;泉州市丰泽区委党校常务副校长潘素猛因涉嫌受贿罪被提起公诉。 而在今年早些时候,永春六中原校长王某某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学校捐款90万元用于个人炒股买房及放息,被永春法院处以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石狮鹏山工贸学校原常务副校长、党总支副书记孙某,因受贿14.88万元,被石狮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 在很多人看来,学校是教书育人的地方,是最后一片“净土”,这些校长缘何成为腐败的高危人群? 泉州市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处处长谢玉仁认为,大多数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不少校长同时还兼任党支部书记,掌握着进人权、用人权、择校审批权、借读审批权等权力,管理过于集中,权力不受监督,极易成为滋生校长腐败的“温床”。 记者从这些校长腐败案中看到,从工程招投标到校服采购,从教学招生到学校建设,从食堂承包到教师调动等环节,缺乏监督的校长都可以利用职权收受好处。 比如,孙某自2003年起任福建省石狮鹏山工贸学校常务副校长、党总支副书记,全面主持学校行政工作,分管人事、财务、招生及教学教研工作。法院查明,2005年至2014年,孙某利用职务便利,多次收受工程承包商、教师、联合办学企业负责人贿送的钱财共计14.88万元,并为其谋取利益。其中,鹏工汽车教学设备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黄某,为达到联合办学目的,先后5次贿送孙某7万元,占赃款金额近一半。 根据通报,晋江市晋业中专学校校长、晋江五中校长尤荣毅在任职期间,在有关校园基建、修缮工程和物资采购项目中,采取直接指定工程承包商、物资采购供应商的方式,在拨付工程款、采购款的过程中,收受工程承包商、物资采购供应商送给的钱财,为他人谋取利益。 此外,择校“赞助费”也极易致校长“中弹”。今年6月2日,泉州市洛江区监察局对河市中学原校长许炳枝作出给予其行政警告处分的决定。 据查,2012年秋季至2013年春季,许炳枝在洛江区河市中学校长任上,为29位学生办理寄学籍手续,并收取学生家长交纳的“赞助费”共7万多元。之后,学校用这笔款项购买电脑、打印机、多媒体设备等。在个别学生家长向教育局反映后,许炳枝垫资陆续将收取的赞助费全部退还给学生家长。 校长权力缺乏监督,则从永春六中校长王某某涉腐案可窥一斑,这位校长完全把学校当成了自家的“取款机”。2012年11月20日,王某某因炒股缺乏资金,擅自决定并指示学校财务人员李某某、陈某某将学校捐资款35万元汇入他指定的个人银行账户。当天,王某某将这笔钱转入其证券资金账户用于炒股。2013年4月3日,王某某将证券资金账户中的29.3万元转存到他的银行账户,并于当月12日利用POS机刷卡支出29万元用于个人购房。 “有些校长将各项权力统揽在手中,任期又较长,于是就成了学校里说一不二的权威。”一名不愿具名的教育界人士告诉记者,我国《义务教育法》规定,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手中掌握着学校的账本和算盘,有权决定择校生以及收费的权力,还有订校服选厂家、采购教学仪器设备、建设与维护校舍等权力,在教学体制、人事安排、后勤管理以及重大事件的处置等方面赋予了行政主要领导较多的决策权、管理权和处置权,致使权力过分集中而又缺乏必要的监督。 纵观校长落马案件,记者发现,案发学校虽然有教代会、工会甚至纪委等组织, 但都是在书记、校长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很难落实监督,造成“上级监督太远,同级监督太软,下级监督太难。” “学校是教书育人的地方,是圣洁之地,发生腐败事件的负面影响更为恶劣。”对此,教育界人士建议,防止校园腐败,要对症下药,正本清源,通过校务公开化、轮岗机制等制度,真正推行阳光治校,在制度建设上分散校长的权力,把“一言堂”变成“群言堂”。此外,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政府审计部门对学校的监督不能流于形式,要落到实处,通过内外因共同作用,净化学校风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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