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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安一醉汉骑车摔入水沟身亡 家人状告公路分局和镇政府索赔

2015-08-31 09:39:23 洪丽燕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陈小妮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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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汉骑车摔入路边水沟身亡

家人状告公路分局和镇政府索赔一审被驳回

东南网8月31日讯(南安商报记者 洪丽燕 通讯员 薛金御)男子醉酒骑车,却不慎跌入了路边水沟导致死亡。死者该不该获赔?找谁索赔?近日,南安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认为本案事故的全责在于死者李某,原告要求赔偿的理由不能成立。

28日,记者从市法院获悉,因不服判决,该案原告已上诉至泉州中院。

醉汉骑车摔入水沟死亡

2013年9月6日晚,喝得醉醺醺的李某驾驶摩托车,沿石井镇延平大道由镇区往国道324线方向行驶。22时15分,在闽台农贸市场路段,李某一下子将车驶出路面,掉进路旁的水沟中。事后,因抢救无效死亡。

交警发现,案发时李某血液酒精浓度高达207.22mg/100ml,属严重醉酒状态。事发地段为双向六车道,中间设有绿化带,划有可跨越同向车行道分界线,水沟与路面交界处有一条0.85米宽的路肩。路面上没有任何障碍物,且有路灯照明。最终,南安市交警大队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今年2月9日,李某家人将泉州市公路局南安分局和石井镇政府告上法庭,要求两单位对李某之死承担50%的赔偿责任,索赔21万余元。

庭上双方各执一词

到底,两被告该不该为李某的死负责?

“该路段路肩旁并没有设置防护和警示标志,一不小心就会掉入水沟。”李某家人称,两被告是该道路的管理者,应该对该道路负起防护、警示等义务。正是因为两被告没有及时设置安全标志,才导致李某骑车时没办法看清路旁的水沟。

对此,泉州市公路局南安分局认为,事发路段位于石井镇延平大道闽台农贸市场路段,属于县乡道,按照“县道县管,乡道乡管,村道村管”的责任体系,该事故路段不属于他们的养护路段,原告将其列为被告,明显是错误的。同时,原告提出的赔偿过高。

石井镇政府认为,镇里每年都投入大量人力、物力管理道路。案发时,事故路段路况良好,有路灯照明,且路段的设计及建设符合国家标准和法律法规,也不存在任何妨碍道路通行的瑕疵和障碍物。

两被告一致认为,李某严重醉酒却还驾驶机动车,最终酿成了事故,应当由其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法院一审认定死者负全责

对此,法院审理后认为,市交警大队经调查作出的事故认定书中,认定李某承担本案事故的全部责任是准确的。泉州市公路局南安分局并不是事故路段的管理者,不是本案的赔偿主体,原告要求其赔偿的理由不能成立。

法官介绍,根据相关法规,因道路管理维护缺陷导致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道路管理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法院应予以支持,但道路管理者能够证明已按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尽到安全防护、警示等管理维护义务的除外。

“从现场勘查的情况来看,事发路段路面平直且没有障碍物。石井镇政府作为事故路段的管理者,在管理过程中保持道路畅通,有路灯照明,在日常管理中并没有存在过错。”法官分析道,且该路段为农村公路,根据《农村公路建设指导意见》相关规定,该路段无需设计护栏,道路的设计者、施工者、管理者都不存在过错,因此,原告要求石井镇政府赔偿的理由也不能成立。

因此,事故发生的全部责任在于李某,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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