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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不愿”办社保猝然离世 公司一审被判承担费用

2015-09-22 10:41:26  来源:东南早报  责任编辑:陈小妮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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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不愿”办社保 猝然离世费用谁来付

一审判决:为员工办社保是公司的义务,公司应当承担相关责任

(黄晖/绘)

□早报记者 黄墩良

老李在工厂打工,因病猝然离世,然而,他生前承诺不办社保。难道公司就可以免责吗?近日,法院一审判决认为,即便工人“不愿”办社保,公司也得按社保的相关规定支付死者家属的相关费用。

案情

父亲猝然离世

儿女讨说法

父亲突然离世,儿子李先生和女儿李女士难以接受。他们觉得,公司未给父亲办社保违反规定,得按社保的规定支付相关费用。

李先生的父亲老李生前在泉州市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班。2014年5月24日,老李在工作期间突感右手提物欠灵活、右脚抬起困难,因未明显影响日常生活而未诊治。5天后,5月29日10时许,因病情加重,老李被家属送至医院治疗,两三天后,老李经治疗无效死亡。

姐弟俩说,父亲去世之后,公司未向他们支付任何费用。在他们看来,父亲生前工作尽心尽力,而在他死后,公司未对死者家属进行任何慰问、安慰,甚至还要克扣老李的部分工资,让人倍感寒心。

今年4月份,姐弟俩作为原告,将公司起诉到南安市法院,要求公司支付他们因老李之死产生的各项费用31万元。他们的依据是,公司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及闽劳社(2000)477号《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和遗属救济待遇标准的通知》的规定,向他们支付相关费用。

公司

工人不愿办社保

死亡与公司无关

庭审时,公司认为,老李的死亡与公司没有任何关系。况且,是他自己不愿意办理社保的。

公司称,老李平时就有多种疾病,他在入职时候,弄了一个假的身份证虚报年龄到公司工作。当时,他与公司签订一份劳动合同,该合同中有明确提出老李自愿不参与社保的条款。

“老李死亡的责任不在公司,公司自愿出于人情给一点补助慰问,但是依法不应承担责任。且老李死亡前的工资未结清部分已付给老李的女婿,即李女士的丈夫。”公司表示。

据悉,2014年2月7日,公司与老李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工作期限为2014年2月7日起至2015年2月6日止,老李从事机修工作,领取计时工资,每月4500元,按月支付。

法院

格式条款无效

公司得付1万多元

据查明,在起诉时前,姐弟俩就为父亲的事情申请劳动仲裁,请求支付一次性困难补助费。但南安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老李的情况不能认定为工伤,因此并没支持他们的请求。

法院还查明,老李工作期间,公司确实未为他办理社会保险。

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享有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条款无效。从公司提供的劳动合同书的格式第五条“社会保险”条款中“乙方自愿提出并要求甲方不必为其办理社会保险”上可看出,公司明知其应当为老李缴纳社会保险,但其为了规避该法定义务提供格式条款,且不为他办理相关社会保险,公司的该行为符合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故该不办理社会保险条款应认定无效。公司在老李工作期间没有依法为他办理社会保险,致使老李的遗属(即李先生、李女士)无法依法享有社会保险和相关福利,该责任应由公司承担。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的规定,老李非因公死亡,其子女应享有的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参照我省的相关规定,他们应享有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困难补助费,其中丧葬补助费为六个月职工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一次性困难补助费为五个月职工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

经查,南安市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170元,鉴于公司在老李工作期间没有为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致使他的亲属无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因此李先生、李女士因父亲死亡享有的丧葬补助费7020元和一次性困难补助费5850元应由公司承担。此外,老李因病治疗花费的医疗费4442.7元,鉴于公司对该笔医疗费并未提出异议,因老李在公司工作期间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导致其无法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因此该医疗费亦应由公司承担。

近日,法院一审判公司得支付李先生和李女士丧葬补助费7020元和一次性困难补助费5850元;公司应支付他们因老李治疗期间花费的医疗费4442.7元。

■案例提醒

未给员工办社保

拒不改正会被罚款

未给员工办理社保,公司会受到什么样的处罚?本栏目法律顾问黄必良律师对此进行了解读。

他介绍,我国《社会保险法》规定:我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及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黄必良律师表示,根据我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公司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该法第八十六条还规定公司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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