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泉州市环保局、财政局、商务局、公安局交警支队出台《泉州市提前报废黄标车补贴方案》。今年11月1日前,泉州市将组织开展提前报废黄标车补贴工作。补贴方案实施截至2018年1月31日,逾期申请将不予受理;2017年12月31日后交售报废,也不予受理。
□早报记者 柯丽娟 文\图
补贴条件
在本市注册登记的黄标车 须同时具备4个条件
黄标车指未达到国I排放标准的点燃式发动机汽车(即汽油车)和未达到国III排放标准的压燃式发动机汽车(即柴油车)。一辆黄标车的尾气排放量相当于28辆达标车辆的尾气排放量。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黄标车,可申请补贴资金:
1.车辆在本市注册登记。
2.车辆注册登记所有人为个人、个体工商户、企业和其他非财政供养的社会组织。
3.车辆经本市环保部门核实应核发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4.车辆在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提前交售报废,并取得《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和《机动车注销证明书》。提前交售报废指车辆无报废年限或其使用年限距离国家强制报废年限一年以上(含一年)。车辆使用年限起始日期为车辆注册登记日期,终止日期以车辆所有人将车辆交售给泉州市依法设立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日期为准。车辆使用年限指《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的使用年限,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所的登记信息为准。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黄标车,不得申请补贴资金:
1.在检验有效期满后连续3个检验周期未取得机动车安全检验合格标志的。
2.提前报废时,机动车所有人私自拆除“五大总成”的。
3.因交通事故等非自然原因导致直接报废的。
4.本市公交车、各级行政事业等财政供养单位(含在泉省部属行政事业单位)所有的。
5. 已享受国家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和其他报废汽车补贴政策的。
6.三轮汽车、低速汽车和摩托车。
7.此方案实施后转出或转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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