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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泉州(刺桐)史迹遗址保护新规3月1日起施行

2016-01-30 08:47:06  来源:泉州晚报  责任编辑:陈小妮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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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社会各界参与文化遗产保护

《办法》要求,泉州市、“古泉州(刺桐)史迹遗址”文化遗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遗产保护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专项用于遗产的规划、保护、管理、修缮、展示和利用。

泉州市人民政府依法设立“古泉州(刺桐)史迹遗址”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保护专项资金可以通过政府投入、社会捐助、景区门票收入等多种渠道筹集。保护专项资金应当依法管理和使用,并接受监督。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捐资、捐赠和技术支持等各种方式参与“古泉州(刺桐)史迹遗址”文化遗产保护。

遗产区内 禁止六类行为

《办法》明确,在“古泉州(刺桐)史迹遗址”文化遗产的遗产区内禁止6类行为:(一)在遗产及其保护设施、保护标志上张贴、涂污、刻画,或者移动、拆除遗产保护设施、标志;(二)采石、采砂、采矿、造坟、毁林、排污、堆放垃圾;(三)存储易燃、易爆、腐蚀性等危险物品;(四)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修建人造景点等;(五)引进与当地生态环境不相协调的外来生物物种;(六)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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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泉州(刺桐)史迹 遗址保护规划获批

本报讯 (记者赖劲松)昨日,记者从省政府获悉,省政府已正式批复并原则同意泉州市上报的《古泉州(刺桐)史迹遗址保护规划》。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古泉州(刺桐)史迹遗址保护规划》,是古泉州(刺桐)史迹遗址保护的依据。

省政府要求,省住建厅、省文化厅要加强对《古泉州(刺桐)史迹遗址保护规划》实施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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