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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生产经营单位存在六种情况之一 将被纳入“黑名单”

2016-02-26 08:55:53  来源:泉州晚报  责任编辑:陈小妮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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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记者从市安监局获悉,《泉州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实施意见》已印发,从3月1日起开始实施。生产经营单位一年内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将被纳入“黑名单”。

十种情况纳入不良信用记录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入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部门管理的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

(一)生产经营单位一年内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纳入国家级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一年内发生死亡2人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纳入省级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发生死亡1人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纳入市级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发生伤人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纳入县(市、区)级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

(二)未建立安全生产承诺制度或违反承诺的。

(三)非法违法组织生产经营建设的。

(四)监督检查发现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重大职业病危害隐患的。

(五)未按规定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经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后,不按时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六)未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不如实记录和上报隐患排查治理情况,以及在智慧安监信息管理平台隐患排查治理系统列入“黑名单”的。

(七)在申办、换发各类许可证时,提供假文件、假资料、假证件的。

(八)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以及逾期不履行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和逾期未缴纳罚款等处罚决定的。

(九)未依法依规报告事故、组织开展抢险救援的。

(十)其他安全生产非法违法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行为。

未建立安全生产承诺制度或违反承诺的,纳入县(市、区)级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违法违规行为符合上述其他情形之一的,按属地管理原则分级纳入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纳入国家级不良信用记录的,必须纳入省级不良信用记录,以此类推。信息采集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部门分级负责。

六种情况纳入“黑名单”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入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部门管理的“黑名单”:

(一)生产经营单位一年内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一个年度内累计发生责任事故死亡10人及以上的,纳入国家级管理的“黑名单”;一年内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一个年度内累计发生责任事故死亡3人及以上的,纳入省级管理的“黑名单”;一年内或一个年度内累计发生死亡2人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纳入市级管理的“黑名单”;一年内发生死亡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纳入县(市、区)级管理的“黑名单”。

(二)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职业病危害事故,瞒报、谎报或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阻止或妨碍事故调查的。

(三)存在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浓度严重超标,经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指出或者责令限期整改后,仍不整改的。

(四)暂扣、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等依法许可核发的相关证件的;

(五)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不如实记录和上报隐患排查治理情况且拒不改正,期限内未完成治理整改的;

(六)存在其他严重违反安全生产、职业病危害防治法律法规行为的。

纳入国家级管理的“黑名单”,必须同时纳入省级管理的“黑名单”,以此类推。存在(二)至(六)情形之一的,分级纳入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同级管理的“黑名单”。

严格管理进入“黑名单”单位

生产经营单位纳入不良信用记录和“黑名单”管理的期限,自公布之日起1年。连续进入“黑名单”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从第2次纳入“黑名单”管理起,管理期限为3年。对发生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管理的期限分别为1年、1年、2年、3年。

对纳入安全生产不良信用或“黑名单”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采取严格限制或禁止其新增项目的核准、土地使用、参与工程招投标、矿业权取得、政府采购、证券融资、政策性资金和财税政策扶持等措施,并作为银行决定是否贷款等重要参考依据。同时,在各级各类评先表彰中,对该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实行“一票否决”。

□记者 王金植 通讯员 谢文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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