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普通高中招生录取顺序 1.“面向各县(市、区)招生的省达标高中、民办高中等中学”录取。已被该批次学校录取的考生将不再参加其他批次学校的录取。 2.市区五所省一级达标高中录取。按照统招生、定向生批次依次录取。 3.其他省达标高中录取。 4.民办高中录取。 四、普通高中招生录取办法 (一)原则 1.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招生录取工作严格执行有关规定,考生在招生录取规定面前人人平等。 2.志愿优先原则。招生学校不得擅自录取没有志愿的考生。 3.择优录取原则。以考生参加中考的所有学科成绩的等级和中考语文、数学、英语三科考试成绩合计后总分(含因政策照顾加分或按规定扣分的实际分数,以下简称投档分)为依据,按照考生报考的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进行择优录取。如需要降分数降等级录取时,按照“先降分数后降等级”原则进行。 4.省一级达标高中录取的考生体育考试成绩须达到C级以上(含C级),综合素质评定须合格以上(含合格)。 (二)统招生的切线与录取办法 按招生计划的1∶1.2进行切线,根据9A,8A1B,8A1C,7A2B,7A1B1C,7A2C,6A3B,6A2B1C,6A1B2C,6A3C,5A4B,5A3B1C……的学科等级顺序,确定统招生的最低入围等级。若入围的人数超过1.2的比例,则在最低入围等级的考生中,根据投档分确定与最低入围等级相应的最低分数线,再按招生计划数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在录取统招生时,如因考生成绩相同并列录取而超出招生计划,超出名额可在其他没有完成招生计划的剩余名额中统筹解决。 (三)定向生录取办法 1.根据考生的志愿顺序,按五所省一级达标高中统招生批次已入围而未被录取的考生中,逐校(校区)按计划从高分到低分进行录取;没有完成计划的学校,按照“先降分数后降等级”原则,继续分校、逐校录取。 2.降分数的幅度分别控制在各校统招生的最低投档分以下30分以内(含30分),降等级的幅度分别控制在各校统招生的最低录取等级以下5个等级以内。 3.在降分数、降等级录取后,初中校没有完成定向生计划的剩余名额,首先用于解决定向生批次因成绩相同需要并列录取而超出定向生计划的问题,其次用于解决上述统招生并列录取而超计划的问题。如还有剩余名额,则根据市区考生的定向生志愿顺序,按等级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4.定向生批次因考生成绩相同需并列录取而超出该学校定向生计划,其超出的定向生数视为该学校招生计划的定向生追加人数。 (四)省二级、三级达标高中招生办法 市区省二级达标高中、省三级达标高中参照省一级达标高中统招生招生录取办法进行录取。 (五)师范类面试落选考生解决办法 填报五年专师范类志愿的考生,经面试落选,但考试成绩达到省一级达标高中录取等级和分数的考生,可以参加省一级达标高中投档录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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