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史迹最高罚50万元 文化遗产保护涉及方方面面,核心内容是按其保护范围分级保护并明确相关法律责任。为此,征求意见稿规定了违反《条例》行为的法律责任,同时明确了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保护管理过程中违反规定,应当承担的相应法律责任。 征求意见稿规定,如发生5类破坏史迹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泉州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应当按照评估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如果违反条例规定将泉州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保护专项经费挪作他用或在管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据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链接 五类行为被认定为破坏海丝史迹 违反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或将面临最高50万元的罚款: (一)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在遗产区、缓冲区、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 (二)擅自迁移、拆除泉州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的; (三)擅自修缮泉州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明显改变原状的; (四)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毁坏的泉州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造成破坏的; (五)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未依法取得相应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从事修缮的。(陈林森 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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