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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一女子参加公司迎新年活动受伤 算不算工伤?

2016-04-27 10:49:13  来源:东南早报  责任编辑:陈小妮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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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

公司未投工伤保险

得赔偿14万余元

经审理,法院认为,陈女士与公司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在庭审过程中,公司同意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

那么,陈女士该为自己的受伤负责吗?法院认为,公司提出陈女士存在过错,没有听取医嘱好好休息,导致病情加重,造成不必要发生的医疗费等费用产生,但未能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因此公司主张无需就陈女士自身过错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法院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由于陈女士受伤前,公司未为她投工伤保险,因此陈女士的工伤保险待遇应由公司承担。

经计算,陈女士因伤遭受的各项损失约为142625元。据此,法院一审判决公司得赔偿陈女士这个数额。

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法院终审维持原判。

【案例提醒】

未购买工伤保险 单位得掏腰包赔偿

公司若未为员工购买工伤保险,该承担什么样的法律后果?本栏目法律顾问黄必良律师对此进行了分析。

他说,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明确规定,我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根据该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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