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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安一小区商铺顶层要建广告牌 业主担心采光权受损

2016-06-01 08:14:41  来源:泉州晚报  责任编辑:陈小妮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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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铺顶层要建广告牌 业主担心采光权受损

事发南安滨江一号小区 南安市市政局:暂停施工,协调各方商讨解决

图中画圈处就是拟要建设巨型广告牌的位置

核心提示

面向西溪,视野宽阔,即使是低层的住户也可以拥有美丽溪景,晒到充足的阳光……可这一切,可能因为一块40米长的广告牌而“烟消云散”。昨日,南安市区滨江一号小区的业主来电反映,楼下商铺顶层要建一块40米长的广告牌,小区业主此前竟完全不知情,如果建成低层住户的采光权将受到影响。昨日,记者走访调查了解到,广告位是广告商从市政部门竞拍得来的,而市政部门有开发商同意承租的文件,但开发商却未征求业主同意,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

□本报记者 张晓明 文/图

反映

小区突然要建巨型广告牌 业主担心影响视野

南安滨江一号小区位于南安市美林街道江北大道与柳美南路交会处,小区里共有5幢多层住宅,其中1号楼和2号楼的1至3层为临街商铺,4层以上为住宅。开发商为南安市龙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据滨江一号小区业主吴先生介绍,小区于2014年12月底开始交房,目前已有80多户业主装修入住。5月12日上午,有业主发现,1、2号楼中间的顶层平台上堆放着数根钢管,工人正在现场施工。业主询问才知道,平台上将要建一个长40米、高6米的超大立柱LED广告牌。

昨日,记者在现场看到,该平台区域空旷,有1000平方米左右,地上放着十几根大钢管,平台上的部分石墩建筑已被敲碎,但现场并未发现工人在作业。

“一旦广告牌建成,整个视线将被挡住,根本看不到马路,更不用说欣赏西溪风景了。”底层业主们反映,巨型广告牌高度为6米,再加上平台上近2米高的石墩,届时建好后广告牌至少有8米高。家住3号楼10层的吴女士也担心,虽然不会影响到自己家的采光,但广告牌建好后,溪景将完全看不到。

业主

平台属业主共有部分 开发商无权出租

“业主们意见很大,大家都强烈反对广告牌的建立。”业主吴先生告诉记者,开发商、物业公司、相关部门等并没有告知业主具体情况,“买房前和交房时都没说这里会有广告牌,动工建广告牌之前也没人告知,连告示都没看到”。

吴先生表示,他家就在2号楼的底层,当初决定在滨江一号小区购房,看中的就是小区的整体环境,“房子正面对着西溪和武荣公园,风景秀丽,没有其他建筑物遮挡视野,家人都很满意”。大部分业主均表示,小区的地理区位优势是他们安家于此的重要因素。

4层的业主告诉记者,当初他们在购买房屋时,因为临近这个大平台,同样的结构、面积、朝向,4层的价格会贵一些,“当时开发商也曾口头承诺,价格贵一点,平台可以供我们使用”。

业主们认为,小区商铺顶层的平台应属小区共有部分,小区业主在购房时按照合同要求承担了相应的公摊面积,就有权享有小区内所有公摊面积的使用权,开发商无权私自承租给广告公司设置广告牌。

开发商

小区不能私自出租 广告牌由市政部门统一规划

据了解,该广告牌是广告公司通过市政部门的合法程序竞标所得。对此,开发商又有何说法?

昨日,记者在小区物业管理办公室见到开发商的工作人员黄先生。据业主介绍,这位黄先生就是在相关文件上签了“同意”及盖开发商公章的人。

对此,黄先生解释称,相关手续经过开发商两位主要负责人同意,他只是执行者。据他介绍,当时市政部门通知开发商,表示从市容市貌的配套设施考虑,将在小区统一规范广告牌建设,小区不能私自出租。随后,开发商先后收到两份文件,两个月后开发商主要负责人表示同意并在通知书上签字盖章。

市政局

将暂停广告牌施工 协商不成可走法律程序

“该城市户外广告设施的出让,以及招租流程、公开竞标等各环节都是合理合法的。”南安市市政局相关负责人拿出一份于2015年1月5日与开发商签订的《通知书》,上面写着:“根据《南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安市城市户外广告、招牌设施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南政文[2011]148)精神要求……拟在你单位滨江一号商场第三层红绿灯方向设置城市户外广告设施,出让收益将按有关规定由相关部门予以返回(补偿)……”据该负责人介绍,我们根据文件规定,与开发商签订合同。签订该《通知书》后,着手进行公开招租。经过报纸公示后,于2015年9月18日,在南安市产权交易中心公开招租,确定了承租方。

据了解,南安市市政局已经与业主、开发商、广告牌所属广告公司等一起座谈商讨过解决方案。不过,几方在协商中,对赔偿金额及广告牌的位置大小调整都未能达成一致。在各位业主看来,目前争议点在于这块公共区域,不能因为当时还未交房就让开发商出让出去。对此,南安市市政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开发商当时签字盖章是既定的事实。广告牌所属广告公司已为此投入数百万元资金,如果届时未能建成,这笔资金又该由谁来赔偿?

南安市市政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将书面通知广告公司暂停该广告牌的施工,争取各方座谈商讨解决方案,协商不成就依法律程序解决此事。

律师

平台产权和业主通风采光权是关键

据业主介绍,滨江一号商铺屋顶平台并无产权登记,属于小区共有部分。那么,它的利用应由谁决定?

福建联合信实(泉州)律师事务所吴培育律师认为,在未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的情况下,开发商和市政管理部门无权在属于小区业主共有的屋顶空地设置广告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共有部分外,建筑区划内的以下部分,也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共有部分:(一)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的规定,拟设置广告牌的屋顶应属于全体小区业主共同所有的共有部分,除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俗称“双过半”)的业主同意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私自处分。

“开发商无权与市政局签署《通知书》,市政部门也无权依据无效的《通知书》在小区屋顶架设广告牌。”吴培育表示,即使在屋顶设置广告牌通过“双过半”业主的表决,那么有关部门在架设广告牌时也应当充分的保障小区低层住户的采光权,否则给低层住户造成损失的,低层住户仍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他山之石

广告牌遮住阳台 住户讨回采光权

外出半年,回来后竟发现自家房子的阳台被一个巨大的广告牌遮去一大半!广州的甄女士上法院讨回了自己的通风采光权。

甄女士表示,这幅巨大的商业广告牌几乎把她家阳台整个遮住,房屋的通风和采光受到严重影响。由于未达成调解协议,2004年2月底,甄女士一纸诉状将某广告公司和某装饰设计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两公司拆除广告牌,并赔偿其损失9600元。经花都法院主持调解,广告公司和装饰设计公司同意停止侵权,拆除广告牌,并赔偿其损失。

(据《新快报》)

78户人家阳光被高楼挡住 讨要采光权获赔百万元

7层楼旁建起33层楼,挡住了78户人家的阳光。2015年5月,武汉市电力仪表厂宿舍的业主通过法院讨要采光权,最终33层楼的开发商赔偿了百万元。

武汉市电力仪表厂宿舍位于武昌广八路,本来视野开阔,日照充足。与它紧邻的“银海雅苑”于2006年12月建成,武汉市电力仪表厂宿舍业主的采光随之大受影响。2009年,78户被挡了阳光的业主聘请律师起诉开发商。

专业机构鉴定证实,电力仪表厂宿舍78户人家大寒日日照时间为1小时50分钟。法院最后判决:银海公司须向78户业主每平方米赔偿100元,总计100多万元。法院的意见认为:虽然银海公司建造“银海雅苑”时,《物权法》尚未实施,但《民法通则》及《民用建筑设计通则》等有相应规定,要求住宅大寒日日照时长要超过2小时。银海雅苑小区符合规划要求,只能说明主观不存在明显过错,但所涉民事责任的承担,只要存在损害后果和因果关系即可认定。

(据《长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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