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有误的如何处理?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更正登记。权利人申请更正登记的,提交:1.不动产权属证书;2.证实登记有错误的材料;3.其他必要材料。利害关系人申请更正登记的,提交:1.利害关系材料;2.权利人同意更正的证明材料;3.证实不动产登记簿记载错误的材料以及其他必要材料。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还可以申请异议登记。
七、什么是异议登记?异议登记需要提交什么材料?
异议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将利害关系人对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所提出的异议申请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利害关系人申请异议登记的,首先,应该提交以下材料:(一)证实对登记的不动产权利有利害关系的材料;(二)证实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材料;(三)其他必要材料。其次,异议登记申请人还应当在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提交人民法院受理通知书、仲裁委员会受理通知书等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材料,逾期没有提交的,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失效后,异议登记申请人就同一事项以同一理由再次申请异议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受理。
八、已异议登记的不动产能否办理过户?
异议登记并非权利登记,并不表征权利,它只是一项临时性的救济措施。因此,其效力主要是警示他人该物权存在产权不明的交易风险。异议登记之后,登记权利人并没有被剥夺或限制其权利,其仍然可以处分其财产,购房人也可以购买。但是因为有异议登记,所以购房人不能构成善意取得。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异议登记期间申请处分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会书面告知申请人该权利存在异议登记的情况,申请人申请继续办理的,在提供知悉异议登记存在并自担风险的书面承诺后,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予以办理。
九、个人房产被查封对权利人有何影响?
个人房产被依法查封的,根据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权利人对该房产的处分权受到限制,在查封期限内,不得办理转移、抵押手续。
十、同一套房产被几个不同法院查封,查封期限如何计算?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查封同一不动产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该为先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的人民法院办理查封登记,对后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的人民法院办理轮候查封登记。轮候查封登记的顺序按照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不动产登记机构的时间先后进行排列。例如,甲房产被A法院查封,日期为2016年8月1日。查封期限为三年,B法院于8月5日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办理查封登记,若查封期间,A法院未解除查封,B法院查封期间应该从2019年8月1日起算,而不是2016年8月5日。若A法院在查封期间解除查封的,B法院升序为首封法院,查封期间从A法院解封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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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不动产登记申请可以撤回吗?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15条的规定,在申请人向登记机构提交登记申请材料后,登记机构将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登记簿之前的这段时间里,申请人可以撤回登记申请。《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3条规定,申请登记的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前,全体申请人提出撤回登记申请的,登记机构应当将登记申请书以及相关材料退还申请人。
十二、当事人是否可以以债务纠纷为由,要求不动产登记机构限制某个不动产的过户?
不动产权利人对房屋等建筑物所有权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对土地使用权享有占有、利用、收益、有限处分的权利。对其中任何一种权利的侵犯,比如限制他人对房屋所有权的过户,都是对不动产权利的侵犯。因此,当事人之间如果有债务纠纷,应当采用合法的方式解决。如果确实需要限制他人的不动产权利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由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如查封该不动产。对于错误申请财产保全的,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十三、因法院判决或裁定而发生的不动产权利转移的,是不是都要法院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
强制转移不动产权利的,主要是当事人不自觉履行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如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而采取的措施。当事人凭生效的法院判决或裁定的法律文书以及所需的登记要件自觉申请不动产权利转移登记的,不属于此列,无须法院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只有在原权利人不愿意配合办理登记、不愿意交出不动产权证书的前提下,才需要向法院申请强制转移不动产。
十四、当事人的哪些行为是违法的?
作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当事人,要遵守法律法规,依法行使权利,不能损害他人利益。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当事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第一,采用提供虚假材料等欺骗手段申请登记;
第二,采用欺骗手段申请查询、复制登记资料;
第三,违反国家规定,泄露不动登记资料、登记信息;
第四,遗失、拆散、调换、抽取、污损登记资料的;
第五,擅自将不动产登记资料带离查询场所、损坏查询设备的。
当事人有上述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即行政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即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五、购房合同签订以后,办理房屋登记有无时效的限制?
当事人签订购房合同以后,双方产生的是一种债权。及时地申请房屋登记,使这一权利由债权上升为物权,就能有效地保护自己的房产权利。如果迁徙日久,卖方一旦反悔而要通过诉讼解决纠纷时,才有可能涉及时效问题。房屋登记中不存在时效问题,只要当事人自愿履行,不受时效的限制。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并不强制当事人申请,只规定了登记机构办理登记的期限,而没有规定当事人申请的时限,不再存在逾期申请的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