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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上班受伤致残 两次赔偿金为何差了近四倍?

2016-12-23 08:32:00  来源:泉州晚报  责任编辑:陈小妮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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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在非正规工厂上班受伤致残,经调解获赔7.7万元;发现误解,又起诉获得一次性赔偿金25万余元——

律师:非法用工导致赔偿金额大幅度提高

本报讯(记者 吴志明)李某受雇在颜某未经工商登记的某贴花厂工作,其间被机台压伤造成伤残。经调解后,颜某赔偿李某77000元。谁知,几个月后,李某忽然又提起诉讼。法院不仅撤销了调解协议,还判决颜某再支付李某一次性赔偿金25万余元。为何赔偿金前后会有近4倍的差距,原来都是因为颜某属于非法用工。

纠纷 签完调解协议 发现误解提诉讼

2013年7月20日,李某在颜某的工厂工作时右手被机台压伤,被紧急送往医院治疗,医疗费用由颜某支付。

2013年9月27日,经晋江市龙湖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李某、颜某达成《调解协议书》,约定“颜某自愿赔偿李某后续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77000元,双方之间的雇佣关系解除”等内容。协议签订后,颜某支付了赔偿款。

2014年6月12日,李某以签订上述协议存在重大误解为由提起诉讼。审理中,一审法院依颜某申请,委托司法鉴定所对李某伤残等级进行鉴定。经鉴定,李某损伤依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标准被评定为五级伤残。李某对鉴定无异议,颜某则认为鉴定不应以工伤伤残的标准予以鉴定。

焦点 非法用工伤害 可获一次性赔偿

一审法院认为,颜某未取得营业执照,不具备合法的生产经营资格,其聘用李某在他的厂里从事生产活动构成非法用工。本案事故属于非法用工伤害事故,《调解协议书》中双方将本案事故定性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赔偿纠纷,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赔偿为基础进行的调解,但非法用工伤害事故与提供劳务者受害赔偿在计算相关赔偿时,赔偿项目与赔偿金额均不相同,所以李某主张签订《调解协议书》时存在重大误解,予以采信。

根据《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的规定,李某的伤残等级为五级,仅非法用工单位一次性赔偿金即为328936元,而《调解协议书》约定的各项目赔偿费共计77000元,两者相差近4倍,此调解结果对李某显失公平。李某请求撤销协议书,并判由颜某按照法律法规的标准进行赔偿,予以支持,扣减已支付的77000元,颜某应向李某支付251936元。

一审判决后,颜某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中,颜某认为本案《调解协议书》不具备可撤销的情形。二审法院审理认为,《调解协议书》签订前,晋江市龙湖镇调解委员会以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为依据做双方当事人的调解工作,说明调解时当事人对本案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的认识存在偏差。其次,调解时,李某的伤残等级尚未向相关部门申请鉴定,对自身所造成的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及应获得赔偿的数额均不清楚,导致双方约定的77000元赔偿款与李某依法享有的一次性赔偿金相差悬殊,因此认定双方签订协议书时对赔偿责任及赔偿数额存在重大误解。最后法院做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 赔偿协议不公 可起诉撤销

福建佳远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林耀龙律师表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该单位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相关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就赔偿数额与用人单位产生争议的,应按照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这一规定为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获取一次性伤残赔偿提供了特殊的制度路径。具体赔偿标准,应根据《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林耀龙提醒,劳动者在用人单位遭遇人身损害后应认清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懂得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用人单位在遇到类似事件时也不要心存侥幸,如果用人单位未能准确适用相关法律规定,与劳动者达成的赔偿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等情形,劳动者领取赔偿金后仍然可以要求法院撤销双方已经达成的赔偿协议,要求用人单位给予足额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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