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6月14日市人大常委会赴陕西省咸阳市考察学习丝绸之路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经验做法 (法工委供图)
制定过程
众望所归 首法锁定海丝史迹
依据新《立法法》相关规定,泉州地方立法的权限界定在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三个方面。《泉州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保护条例》为什么会成为实体性立法首选?
去年8月,市人大常委会组织考察组前往已积累了丰富立法经验的广州、深圳等城市学习考察,当地资深人士建议,“立法项目的选择应尽量遵循有效、管用、有特色的原则”。回泉后,市人大常委会公开征集立法项目,社会公众热情参与,短短不到一个月就征集到立法项目建议120余条。其中,“海丝史迹保护”这个建议项目排在了历史文化保护类别的第一位。市人大常委会相关负责人解释道,泉州历史上是我国与海外通商贸易、文化交流的重要起点,海上丝绸之路史迹数量众多,其中列入世界遗产申报的海丝遗产点就占了全国总量近一半。泉州市于2001年启动“海上丝绸之路——泉州”世界文化遗产申报工作,截至去年,海丝联合申遗城市包括泉州在内已增加至9个,将“泉州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保护条例”列为首部实体法,无疑能使海丝文化史迹得到更加全面、有效、科学、合理的保护,同时也回应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期盼,是众望所归!
字斟句酌
内容修改达百次之多
看着业已成形的首部实体法,回顾为此付出的努力,全程参与的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黄少鸿很是感慨。《条例》制定过程十分不易,仅今年4月份一审至6月份二审之间短短两个月的时间里,市人大常委会就先后邀请了市县两级政府相关部门、海丝申遗遗产点负责人、立法顾问及咨询专家、市民代表等召开了5场论证座谈会,对《条例》内容、主要制度设计、条文表述等诸多问题进行探讨、修改,“大大小小的修改达上百次之多,可谓字斟句酌。”
在黄少鸿的印象中,争议最大的就是海丝史迹的概念界定问题。彼时出现了两种声音:一种认为本条例所称海丝史迹应该是指遗迹、遗址这一类不可移动的文物;另一种则认为应该包含历史文献、艺术品等可移动的文物。在论证座谈会上,执不同意见的双方针锋相对、亮出依据,有时候甚至争得面红耳赤,但最终还是达成了一致的意见——界定为不可移动的文物。理由有三,一是文物界普遍认为“史迹”就是指“遗迹遗址”等不可移动的文物;二是大多数可移动文物其实都是存在于“遗迹遗址”当中的,也就是保存在不可移动文物中,保护了不可移动文物,很大程度上也就保护了可移动文物;三是作为首部地方性实体法,内容应当少而精,才能真正有效发挥立法保护的作用。
尽管最后明确保护对象为不可移动文物,但也并非全盘否定了对立面的观点。黄少鸿告诉记者,《条例》第十八条同样作出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积极采取措施,抢救、收集和保护与海丝史迹相关的可移动文物,并通过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文物收藏单位或者根据需求设置专题博物馆进行收藏、保护和展示。”
就是在这样不断的打磨中,一稿比一稿趋于成熟、完善,从着手起草到获得批准,历时长达一年,《条例》最终浮出了水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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