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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机动车停放收费征求意见 4类设施纳入政府定价

2017-03-22 09:09:28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陈小妮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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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王宇)日前,为加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管理,规范车辆停放服务收费行为,根据有关文件精神,泉州市物价局草拟了《泉州市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全市物价系统、市直有关单位、市区有关停车场及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征求意见时间自公告之日起至2017年3月26日。

《征求意见稿》规定,泉州市辖区内的路内停车场(经交警部门划定的道路临时占道停车泊位)和路外停车场(停车库、停车楼),为机动车提供场地服务并收取服务费用的行为适用本暂行规定。停车服务收费按照不同停车场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定价(含政府指导价,下同)和市场调节价管理。

《征求意见稿》指出,对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停车设施,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停车服务收费形成机制。社会资本全额投资新建停车设施服务收费标准由经营者依法自主制定。对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建设停车设施,要通过招标、竞争性谈判等竞争方式选择社会投资者,具体收费标准由政府出资方与社会投资者遵循市场规律和合理盈利原则协议确定。对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停车设施服务收费,需要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要纳入政府定价范围,按规定的程序制定停车服务收费标准。

在《征求意见稿》中,共有4大类停车设施服务收费纳入政府定价管理,包括:政府全额投资建设的专业停车场(专业停车场是指以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为主营业务,非建筑物配建的停车场);机场、车站、码头、交通枢纽站和公共交通(含轨道交通)首末站、换乘站以及旅游景区等配建的停车场;公立(办)的医院、学校、体育场馆、博物馆、养老院、殡仪馆等配建的停车场;经授权的部门、机构依法施划的路内停车泊位。

《征求意见稿》规定,除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场外,其他停车场停车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由停车场经营者依法自主制定停车服务收费标准。对纳入政府定价范围的停车设施,要综合考虑停车设施等级、地理位置、供求关系及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和调整收费标准。同时提倡对新能源汽车的停放服务收费给予优惠。

《征求意见稿》指出,在城市道路两侧建筑物退让城市道路红线空间部分的停车泊位进行停车收费的,应当给予有停车需求的该建筑物业主单位或个人优惠。停车服务收费原则上采用电子计时收费方式,无计时条件的可采用计次收费方式,但二者不得混用。停车场经营者应当遵守明码标价规定,实行阳光收费公示,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场公示牌采用蓝底白字,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场公示牌采用黄底黑字。

据了解,此次征求意见时间自公告之日起至2017年3月26日,社会各界可发送邮件至wj22130376@163.com,或以电话、传真、书信等形式,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和建议,意见内容包括修改建议和修改说明以及建议人姓名、联系电话和邮箱等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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