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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启动食品安全6大专项行动 定点屠宰场须派驻兽医

2017-06-22 08:37:50 徐锡思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陈小妮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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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网6月22日讯(海峡都市报记者 徐锡思)“舌尖上的安全”,事关最大的民生。为整治当前食品安全存在的突出问题,消除风险隐患,经市政府同意,《泉州市食品安全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印发执行,提出6大专项行动,从6月20日进入集中行动,各县(市、区)、各部门要在今年9月底前,按照整治工作目标任务要求,组织力量开展对重点产品、重点区域、重点单位的拉网式检查工作,开展集中治理整顿,做到整治不留后患,打击不遗余力。

海都记者了解到,6大专项行动包括非法销售病死畜禽、食用农产品农药残留超标、水产品药物残留超标、食品生产滥用食品添加剂和非法添加、小餐饮和网络订餐食品安全隐患、菜市场食品安全管理不规范等突出问题。

为确保行动成效,方案明确,各县(市、区)要将整治工作情况作为对部门和下级政府工作考核评价的内容,加大行政监察和行政问责力度,严格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坚决查处不作为和失职渎职行为。

【病死畜禽】

所有定点屠宰场 必须派驻官方兽医

方案明确要求,所有定点屠宰场(点),必须按要求派驻官方兽医,严把入场查证验物关,严禁无产地检疫合格证明、未佩戴免疫标志的畜禽入场屠宰;严禁不检疫就出证以及“隔山开证”等违法违规行为。对经检疫不合格的畜禽、畜禽产品,要监督有关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切实做到不宰杀、不销售、不运输、不食用及无害化处理,从源头上防止病害畜禽及畜禽产品流入市场。

【农药使用】

建立实名制 实现购销用流向可追溯

对农药的生产经营和使用,将实行更加严格的实名制度,包括规范可追溯以及事后惩处两方面。

方案要求,农业部门要落实农药入市经销备案审核制度,统一经营登记,建立和完善农药经营诚信档案、购销台账制度、实名购销制度,实现农药购、销、用流向可追溯;加强平台巡查和现场稽查,及时调查处理农药购销异常情况,强化农药流通动态监控;对高剧毒农药,实行一瓶一码、实名购买、全程追溯。

【水产品】

严禁违规使用抗生素 100%查处

渔业主管部门要强化产地水产品禁用药物风险隐患排查,全市完成水产品样品药残抽样检测不少于200批次。开展海水贝类卫生风险监测样品不少于40个。发现使用违禁药物行为的,做到100%查处,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公安部门进行刑事查处。

在市场水产品抽检方面,严厉查处水产品销售中违规使用抗生素及非法使用硝基呋喃、孔雀石绿等禁用渔(兽)药及化合物等行为,规范水产品经营行为,包括水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集市、超市、实体店、冷冻库等,发现水产品存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等违法行为的,立即要求销售者停止销售,依照法律规定或者与销售者签订的协议进行处理,并向所在地监管部门报告。

【添加剂】

有违法违规前科 “飞行检查”成标配

所谓“飞行检查”,就是不定时间、不打招呼、不听汇报,用最快的速度直达监测现场,直接抽测、直接曝光。

方案明确提出,要对2016年查实存在滥用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企业;按20%比例实施飞行检查;对2017年市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组织监督抽检不合格的企业,实施飞行检查比例不低于30%。检查发现的问题,做到企业负责人100%约谈、原因100%查找、问题100%整改、整改情况100%复查。

此外,对抽检不合格或者检查中发现存在食品安全风险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依法责令相关企业立即停止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分析问题原因,依法召回不合格产品,及时化解风险。

【网络订餐】

实体店无证或违规 通报平台关停

方案明确要求,要以网管网,加快监管部门和第三方平台之间的主体数据比对工作,督促平台及时清理无证商户。建立健全倒查机制,对线下检查中查处的无证经营、违法违规的经营者,发现其入驻平台经营的,及时通报第三方平台,予以下线关停处理。

对网络订餐违法行为的严打,力度将进一步加大,一旦发现网络订餐第三方平台违反《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将严厉打击,倒逼平台加强对入驻商户食品安全的管理力度;抓住网络订餐必须线下加工、配送的特点,将规范网络订餐与小餐饮整治、创城创卫、明厨亮灶等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多管齐下形成监管合力。

【菜市场】

配备抽样快检 不合格的下架销毁

方案提出,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建立食品安全快速检测室,根据《食品安全法》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规定,按照每个入场经营者每周至少抽检1次的频率,确定每日的抽检批次,对入场食用农产品开展入市前查验,合格后入场经营。农贸市场应当建立检测室或配备快速检测设备,对入市食用农产品按规定比例进行抽样快检,对不合格的进行下架销毁。

此外,对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生鲜超市开展专项监督抽检,对食品摊贩开展风险快速筛查,更全面地掌握食用农产品的总体质量安全水平。对于在监督抽检中发现的经营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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