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 error occurred while processing the directive]
您所在的位置:东南网 > 东南网泉州频道> 城事要闻 > 正文

泉州法院公布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2018-06-04 16:53:26 薛逸群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谢添实   我来说两句
分享到: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工作新闻发布会

东南网6月4日讯(本网记者 薛逸群)4日,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工作新闻发布会,介绍了泉州市两级法院关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推进生态环境审判工作等相关工作。

记者从发布会上了解到,2014年1月至2018年5月,泉州市法院共受理各类涉生态环境刑事案件380件,审结364件,390个自然人和单位被追究刑事责任;受理各类涉生态民事案件215件,审结194件;受理各类涉生态行政案件64件,审结60件;审查非诉行政执行案件3066件。自2015年7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发布实施以来,全市法院共受理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件8件,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1件,目前已审结8件。

泉州法院表示,在下一步工作安排中将继续从保障人民群众环境利益和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大局出发,从严打击污染环境犯罪;逐步拓展修复性司法的适用范围,进一步创新判决方式,落实环境修复责任;进一步推动司法建议工作;进一步回应群众关切,提升全社会环保意识。

泉州法院还公布了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一

吴某琴污染环境案

【案情介绍】

2016年4月至2017年5月26日,被告人吴某琴在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未配套建设相应的水污染防治等环保设施的情况下,利用租赁的厂房从事皮革整理加工。生产污水未经处理直接外排,严重污染环境。2017年5月26日,晋江市公安局、晋江市环境保护局、陈埭镇政府联合查处上述加工点,并采集废水进行检测。经晋江市环境保护监测站检测,车间内溢流口废水总铬浓度为7.45mg/L,超过《制革及皮毛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限值的4.97倍。

【裁判结果】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琴在经营皮革后整理加工过程中,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排放含有重金属铬的生产废水,且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三倍以上,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吴某琴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可从轻处罚。考虑到被告人吴某琴因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且持续排污超过一年以上,根据其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以及保障社会公众的生态安全和维护社会公众的环境权益之需要,对其予以从业禁止。据此,依法判决:一、被告人吴某琴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二、禁止被告人吴某琴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皮革喷涂加工职业,期限三年。

分享到:
相关新闻
相关评论
[an error occurred while processing the dir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