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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三成以上案件遇“执行不能” 法官也很无奈

2018-06-24 08:29:04 黄墩良 林大华 洪金建 来源:泉州晚报  责任编辑:谢玉妹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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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法院不执行 而是遇“执行不能” 法官也很无奈

只要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法院会依职权主动恢复执行

本报讯(记者 黄墩良 通讯员 林大华 洪金建)“我的案件,一分钱都没拿到,是不是执行存在猫腻?”“几十万元的赔偿款,只拿到部分,法院是不是没再去执行了……”一些案件申请人,在拿不到钱的情况下,经常将各种情绪撒向法院。记者从多家法院了解到,现实中,至少有三成案件是“执行不能”的。什么是“执行不能”?昨日,鲤城法院披露相关案例,帮助市民了解。

案例一:划存款并判刑 被执行人无财产

3年前,蔡某全交通肇事致成某英受伤严重。经鲤城法院判决,蔡某全应赔偿60多万元。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蔡某全一直以各种理由拒不履行赔偿义务,法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其高消费并对其进行司法拘留。蔡某全虽受此惩戒,但始终没有要支付赔偿款的意思。为了规避法院执行,他甚至将事故车转移过户到其妻子傅某兰名下,并于2016年9月向其小舅子傅某生借用一张银行卡,将日常做生意赚取的资金存在该银行卡内,致使案件判决无法执行。

在法院对他转移车辆的行为进行取证时,为了逃避刑责,蔡某全又重新将事故车辆重新登记至自己名下,但拒绝向法院提供车辆下落。法院除了冻结该事故车辆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之外,因该车辆去向不明而未能实际扣押到案。

去年11月14日,在公安机关抓获蔡某全时,他转存在他小舅子银行卡里的存款有4万多元。因蔡某全规避执行的行为已经涉嫌刑事犯罪,鲤城法院于去年年底以其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他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将他转存在傅某生名下的银行存款划拨支付给成某英。除此之外,蔡某全名下已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案件执行至此陷入僵局。

据悉,成某英夫妇均为外来务工人员,生活本就不富裕。交通事故发生后,成某英生活不能自理,且需要丈夫护理,致使丈夫也断了收入来源,一家人生活就此陷入困境。鉴于此,鲤城法院适时启动执行保险救助机制,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请求,并及时将理赔的1万元执行救助金发放至成某英手中。

案例二:被执行人下落不明 伤者分文未获赔

2010年,在一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案中,陈某强被判决得赔偿杨某昌10多万元。因陈某强不履行义务,杨某昌向鲤城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执行中,发现陈某强长期外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只好中止执行。

后来,杨某昌的母亲侯某芝来到泉州,以捡破烂为生,一方面照顾伤残的杨某昌和其未成年上学的儿子,生活异常艰辛。针对此案,鲤城法院启动旧案执行机制,穷尽现有的执行手段,均查无陈某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考虑到申请执行人经济困难的实际情况,法院先后给予侯某芝司法救助款项9000元。

侯某芝因交通事故去世后,法院再次对陈某强的财产情况进行调查。经多方了解,陈某强常年在外地,具体下落不明,法官多次与陈某强的父母联系,动员其代陈某强偿还赔偿款项,其父母表示家里经济困难无力支付。

释法:三成案件“执行不能”

“可以看到,在这两起案件中,我们穷尽各种措施,但是仍无法执行到执行款。”鲤城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两个案例都是由于无财产可执行造成的,属于典型的“执行不能”案件。

不仅鲤城法院有这样的案件,记者了解到,我市每个法院都有不少“执行不能”的案件。“‘执行不能’的案件占了所有执行案件的至少三成。”多家法院执行庭的相关负责人表示。

什么是“执行不能”?鲤城法院执行庭相关负责人表示,在一些案件中,存在被执行人死亡或者丧失履行能力、客观上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形,无论法院采取什么执行措施都不可能执行到位,这种就属于“执行不能”。“执行不能”现象不能简单归咎于法院不作为、难作为,它是当事人民事行为本身蕴含的交易风险,也是其应当承担的法律风险。

该负责人表示,对这些目前“执行不能”的案件,法院并不是不再管了,而是只要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法院会依职权主动恢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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