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车上抽烟被制止 竟向公交司机扔沙包》追踪
无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只要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即构成犯罪
(黄晖 绘)
今年4月10日,石狮5路公交车上发生惊险一幕:男子蔡某因抽烟被驾驶员制止后,竟直接跳窗而出,随后雇摩托车追上公交车,并向驾驶室扔沙包,所幸未造成严重后果。随后,蔡某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依法刑事拘留。近日,石狮法院判决了这起案件,法院认为,蔡某的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
向驾驶室投掷沙包 男子危害公共安全获刑
4月10日9时许,石狮5路公交车行驶途中,驾驶员尤师傅发现乘客蔡某吸烟,便出言制止,蔡某从前排走到后排继续抽。尤师傅将车停在宝盖镇路边的公交站时,提醒蔡某要抽烟必须下车。其间,双方发生争吵,蔡某继续抽烟并拒绝下车。尤师傅立即拿起手机报警,对方见状后,从车尾的车窗跳出去。
公交车继续正常行驶,约7分钟后,蔡某竟雇摩托车追来,朝公交车驾驶室投掷沙包并逃离,所幸沙包并没有砸到尤师傅,未造成严重后果。待车辆靠站,乘客安全下车后,尤师傅再次报警。第二天,蔡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石狮法院认为,被告人蔡某向正在行驶的公交车驾驶员投掷沙包,妨碍安全驾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蔡某有自首情节,且已取得驾驶员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故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
妨碍司机驾驶案 近年来屡有发生
短短不到2个月后,6月3日下午,石狮一辆2路公交车还未到站,一名老妇人要求提前下车,听到司机向她解释中途不能停车后,老妇人的丈夫黄某立刻冲到驾驶座旁大声辱骂司机,并动手拽挂挡杆试图阻停公交车。接受警方调查时,黄某称,自己的行为只是要求中途下车与司机“理论”,一时冲动所致。
同样惊险一幕还发生在去年12月25日的南安,男子林某鑫也是中途想下车,听到司机回应未到站时,他恼羞成怒,不断辱骂司机。双方发生争执,林某鑫突然冲到驾驶座,拔下了公交车钥匙。车险些撞向路边的一名行人、一辆黑色轿车以及电线杆。而此事发生的前一个月,南安法院刚刚判决一起因殴打行驶中公交驾驶员被判处两年有期徒刑的案件。
记者查询发现,近年来,类似的公交车司机与乘客发生纠纷甚至冲突的事件时有发生。2016年,一男子因跨站乘车需补1元车资,23路公交车驾驶员提醒男子后遭拒。之后,男子竟从随身携带的塑料袋里摸出一把菜刀,砍伤驾驶员。同年,一老太太误乘K1路公交车,中途想下车。司机告知要到站才停,因双方沟通不当,老太太先怒砸车门,后又抡起拐杖打司机。2014年,一男子搭乘3路公交车时,因原有站点取消,男子不知情却执意要下车,遭到驾驶员拒绝后,男子怒踹车门,并与驾驶员争抢方向盘致使车辆偏离方向,冲上路边绿化带,所幸未造成人员伤亡……
即使未造成严重后果 一般也不得适用缓刑
生活中,公交车上乘客“坐过站”“要求中途下车”“坐错站”等情况时有发生,也许有部分市民像上述黄某一样,认为自己只是“一时冲动”,没有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严重后果。
北京盈科(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倩雯介绍,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该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无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只要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即构成该罪。
今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印发了《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内文明确,对于乘客实施“抢夺方向盘、变速杆等操纵装置,殴打、拉拽驾驶人员”等具有高度危险性的妨害安全驾驶行为的,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并强调即使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一般也不得适用缓刑;具有“持械袭击驾驶人员”等几类特定情形的,予以从重处罚。乘客针对其他人员实施寻衅滋事行为,妨害交通运营秩序、影响行车安全的,根据具体情况分别适用寻衅滋事罪或者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记者 陈灵 詹伟志 通讯员 吴斌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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