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发聚餐后回家出车祸死亡 公司是否应赔偿员工
自发聚餐出车祸死亡 公司是否应赔偿员工
传统佳节来临,包括老板在内的多名公司人员聚餐喝酒,林某文是其中一位。然而,喜剧变成悲剧,林某文酒后骑车回家,途中出车祸身亡。后来,他的家属将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35万多元。聚餐是员工的自发行为,还是公司行为?成了决定法院如何判决的关键因素。
□早报记者 黄墩良
聚餐后回家途中身亡 留下遗腹子
去年9月29日晚上,中秋节和国庆节临近,丰泽区某公司的员工林某文应邀参加一次聚餐。这次聚餐的人员,不仅有林某文的多名同事,还有公司的老板潘某西。即将到来的长假,让他们酒兴大发,大家边喝边聊天,持续了几个小时才散去。林某文也有几杯酒下肚,但他看到3名工友回工厂不方便,热心的他骑上摩托车,载他们回公司。
送完同事,已是晚上11时许,林某文骑车往家里赶,途经丰泽区北清西路潘山大榕树下路段时,摩托车撞到绿化带,林某文受伤。他被送到医院抢救,因伤重于次日死亡。
林某文的死对家人打击特别大,当时他的妻子已怀胎8个月。2个月后,儿子呱呱坠地。然而,他永远也无法见爸爸一面了。
已获得酒友补偿12万元 家属告公司
事后,经警方认定,林某文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林某文的亲属向丰泽区清源街道调解委员会请求对事故的赔偿进行调解。去年10月5日,在调解委员会的召集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潘某西代表一起聚餐的公司员工,一次性补偿死者家属一方12万元,双方约定,该协补偿议签订后,潘某西一方不再向死者家属支付任何费用,死者家属不得再以该事件为由与潘某西一方及一起聚餐的其他人员产生任何纠纷,也不可再以该事件为由提出任何刑事或者民事诉讼请求。
本以为该补偿协议能为这起纠纷画上句号,但2个多月后,林某文的父母、老婆、儿子等四人作为原告,将公司起诉到丰泽区人民法院,要求公司赔偿因林某文之死造成的各项损失35.5万元。
原告认为,公司请林某文等人吃饭聚餐时,潘某西作为公司的老板反复敬酒,致使林某文不胜酒力醉酒,此时,潘某西本应将林某文留下,待他酒退后再让他回家,但实际上潘某西并没这么做,导致林某文因车祸身亡。在原告看来,公司作为饮酒活动的组织者,具有重大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
非公司组织的聚餐 公司拒绝赔偿
对于原告的请求,公司拒绝承担赔偿责任。公司称,聚餐并不是公司行为,而是员工的自发行为,潘某西是公司法定代表人,同时也是员工之一。
公司认为,在林某文交通事故发生过程中,公司没有任何过错,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为此,公司还向法庭提供了三份证言,出具证言的是当时一起喝酒的人,他们证实林某文酒后,曾劝他不要回去,要留在厂里过夜。对此,原告认为,这些证言可以进一步证明,公司确实有组织聚餐活动,且聚餐结束后,林某文还先后送三个工友回宿舍,该行为也是完成公司工作的一部分。
员工之死与公司无关 公司一审胜诉
那么,公司到底该为林某文之死负责吗?
经审理,法院认为,林某文死亡的原因是他无证醉酒驾驶摩托车,导致交通事故受伤并经抢救无效死亡,而非他人的直接侵害行为造成。林某文参与的餐饮活动虽有公司老板潘某西及其他员工参加,但没有证据证明该聚餐是以公司名义组织的公司行为,因此该聚餐应认定公司员工的业外个人行为。作为同桌餐饮人员,潘某西等人已就未尽到规劝、阻止、照顾义务,对林某文的家属作了相应赔偿,承担了相应民事责任。公司与林某文的死亡没有因果关系,不具有过错,不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据此,法院一审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判决,已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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