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福建省委宣传部主管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主办
您所在的位置: 东南网泉州频道> 泉州民生> 拍案说法 > 正文

员工送货酿车祸身亡 公司拒以工伤认定被判赔

qz.fjsen.com 2013-09-30 10:42  陈伟莲 吴思思 谢玉妹 来源:东南网    我来说两句

东南网9月30日讯(通讯员 陈伟莲 吴思思 本网记者 谢玉妹)石狮市某物流公司驾驶员李某在一次外出运输时发生车祸,当场死亡。物流公司却认为李某的死亡时自杀行为,不承认是工伤。经石狮法院审理认为,该起事故属于工伤,最终判决某物流公司赔偿李各项损失30几万元及被供养亲属的相应抚恤金。

今年37岁的重庆男子李某于2011年1月进入石狮市某物流公司处担任驾驶员从事运输工作。2011年4月16日16时许,李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一辆挂车,在送完货后,从德化开往泉州。途中,车辆行驶出路外翻车,李某当场死亡。经永春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李某驾车未确保安全行驶速度,其单方行为是造成事故的根本原因,承担本事故的全部责任。事后,事故经相关部门认定李某所受伤害为工伤。

但其所在的物流公司却对这一认定很不服,他们认为,李某驾驶经历丰富,车辆的性能状态佳,且事发时道路和交通环境良好,车祸是李某个人的故意行为造成的,应认定为自杀或自残行为,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石狮市法院审理认为,李某在驾驶原告车辆过程中,因未能确保安全行驶速度导致其死亡,该事故发生在工作时间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事故伤害,应认定为工伤。最终判决某物流公司赔偿各项损失30几万元及被供养亲属的相应抚恤金。

责任编辑:陈小妮
相关新闻
相关评论
点击排行
关于东南网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本网·律师严正声明 - 友情链接 - 网上订报 - 给我留言 - 投稿邮箱 - 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08-2010 fjnet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东南网授权法律顾问 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福州分所 许水清 律师 电话:13809520738
本站职业道德监督电话:0591-87079320 全国非法网络公关工商部门举报电话:010-88650507(白天),010-68022771(夜间)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出版许可证 新出网证(闽)字12号
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 许可证号:1310572 《中国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自律公约》

主办:福建日报报业集团 未经许可不得建立镜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