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下月起施行 出租车跑“班线”最高罚5000元
公交 根据服务质量发放政府补贴 《条例》首次提出,要建立起公共汽车客运经营企业成本评估制度和补贴补偿制度,并定期组织对企业服务质量进行测评,测评结果作为政府发放补贴的重要依据。 《条例》还规定,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须按照确定的线路、站点、时间、车辆数量和服务规范运营,新增、变更、暂停、终止路线运营的,应经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批准,违者将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经批准后须提前5日向社会公布,并在相关站点公告调整信息。 此外,公交驾驶员如不按照规定路线运营或不按照规定站点停靠,无故拒载乘客、中途甩客、滞站揽客,处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驾驶培训 教学车辆须配学时记时仪 《条例》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出现在许可的训练场地外开展场地训练;使用不符合国家、行业标准规定的车辆或者未按照规定配置学时记时仪的车辆,或者使用非本机构车辆开展培训活动;聘用未取得教练员证的人员从事培训活动等情形之一,必须立即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暂扣经营许可证。 汽车租赁 未经许可从事经营将受重罚 《条例》对汽车租赁设置了经营许可,即从事汽车租赁经营的,应当在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后,向所在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汽车租赁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业,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条例》还规定,汽车租赁经营者仿造、变造、出租、转让汽车租赁经营手续,或使用未取得租赁汽车证的车辆从事租赁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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