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带酒水被商家索赔 遭遇餐饮“霸王”你会纵容吗?
餐饮业六大霸王条款法律解读 ●“禁止自带酒水”。 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应享有的权利。 ●“消毒餐具工本费一元”或“消毒餐具另收费”。 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条第(二)项的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加重消费者承担应当由格式条款提供方承担的经营风险责任。 ●“包间最低消费xx元”。 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合同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依法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的违法行为。 ●“如甲方需减少订席数,须提前十五天告知乙方,否则乙方将按原订席数全额收费”。 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的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加重消费者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超过法定数额或者合理数额。 ●“请保管好自己的物品,谨防被盗,丢失本店概不负责”。 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九条第(二)项的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的责任。 ●“餐厅有权接受或拒绝顾客自带酒水和食品,如果顾客不接受餐厅建议将被视为自动放弃食品卫生投诉权利”。 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合同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依法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的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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