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宽准入管制降低门槛 九大举措优化营商环境
(四)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 实行市场主体资格登记与住所(经营场所)审批相分离,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企业法人及非法人企业以其住所,企业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的经营场所为其法律文书送达地。在同一行政辖区(区、县及县级市)内企业法人及非法人企业允许“一照多址”。简化住所使用证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再审查住所(经营场所)的所有权、法定用途及使用功能。市场主体应对其住所(经营场所)的真实性、合法性、安全性负责。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依法涉及相关许可监管部门许可审批的,须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五)放宽经营范围登记。 对于拟保留的市场主体登记前置行政许可项目,按照审批文件、许可证载明的内容进行登记;其余经营项目市场主体可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各级类别,自主选择表述和申请登记。除首项(指体现行业特征的主营项目)及涉及拟保留的前置许可项目外,市场主体还可选择概括性用语“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决定未禁止且未规定许可的项目自主选择;应经许可的,凭有效许可证件或批准证书经营”表述其他经营项目。 (六)试行外商投资企业“直接登记制”。 改革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制度,对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及允许类的外商投资企业,免于提交审批部门批准文件,直接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注册登记。 (七)推行外商投资企业电子执照和全程电子化登记。 在省工商局研发的外商投资企业网上登记系统及网上核发电子执照平台基础上,待条件成熟时,逐步建立起外商投资企业网上提交材料、网上智能比对、网上审查核准、网上核发执照、网上亮照公示、网上自动存档的全程电子化登记模式。 (八)建立异常名录制度。 对未按规定公示年度报告、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联系到等情形的市场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其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公示。自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之日起三年内载入异常名录事由消失的,市场主体可以申请恢复正常记载状态;满三年的,永久载入经营异常名录,不得恢复正常记载状态,并列入严重违法市场主体名单,并通过信息公示平台向社会公示。 (九)推行证照合一登记制。 在条件成熟时,逐步推行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的登记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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