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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七日内无条件退货 网店不得“隐身”销售

qz.fjsen.com 2014-03-19 10:51   来源:泉州晚报    我来说两句

地址电话都须标明

网店不得隐身销售

【案例】今年2月份,市民吴小姐通过广告电话订购某款减肥茶,使用后不见效果,但由于该购物广告没有提供经营者地址、联系方式,吴小姐无法找到该减肥产品公司维权。

【法条】新《消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以及提供证券、保险、银行等金融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信息。”

【解读】市消委会相关负责人表示,本条规定的核心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有助于明确经营主体,解决非现场购物面临的突出问题;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等信息有助于消费者全面、客观进行分析和决策;售后服务、民事责任事前明确,便于发生问题时从速解决。

无法提供经营者信息 

交易平台商应先赔付

【案例】去年9月份,市民张先生在某购物网站订购了一款手机,收到后发现手机和宣传效果相差甚远。张先生要求退货遭到拒绝,而网站也无法提供销售者的真实名称和地址,以致张先生维权无门。

【法条】新《消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解读】市消委会相关负责人表示,此条文保护了消费者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并规定了交易平台提供者的法律连带责任。在新《消法》下,案例中的张先生可请求网站提供网店的真实身份,如果网站无法提供,张先生可向其索赔。

责任编辑:陈小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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