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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安一业主参选业委会被拒绝 因曾拖欠物业费?

qz.fjsen.com 2014-04-09 08:37  韩影 来源:东南网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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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网4月9日讯(海峡都市报闽南版记者 韩影)家住南安溪美环西小区的林先生怎么也没想到,筹建快1年的业委会,却在最后备案时受阻,住建部门给出的理由是,他拖欠小区物业费。

林先生不服,将南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告上法庭。近日,南安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拖欠物业费不符合暂缓发放备案证明的法定要件,判住建部门应依法履行发放备案证明职责。经办法官称,参选业委会是每个业主应享有的权利,以拖欠物业费为由拒绝业主参选没有法律依据。

业主烦恼:忙了近1年,到最后关头时被卡住

2012年5月,在小区开发商的组织配合下,林先生等人向溪美街道办申请筹备业委会,并于当年6月20日召开首次业主大会,选举产生包括林先生等9名业主的首届小区业委会。两天后,业委会召开会议,选举林先生为业委会主任,以及两名副主任,并将结果在小区内进行公示。

然而,当年11月20日,林先生等人填写相关表格和资料,向南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备案,却受阻了。南安住建部门的理由是,经审核发现,林先生曾拖欠物业费,且去年3月,溪美街道办发函给住建部门,请求暂缓以林先生为主的业委会的备案事宜,同时街道办组织另行选举业委会。

事情忙了近1年,林先生没想到,到了最后关头被卡住,他心里不服气,一纸诉状将南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告上法庭,要求履行备案职责。

法院判决:欠物业费,非暂缓备案的法定要件

本案审理中,南安住建部门对林先生等人的诉讼主体资格提出质疑,并称他提交的相应备案材料有作假嫌疑。

南安法院审理查明,林先生等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依照法定程序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召开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也提交相应申请材料,应予以确认,住建部门不予颁发备案证明,属于行政不作为。

在诉讼主体资格上,林先生等人虽未经过备案,但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法条规定,这不影响其以“其他组织”的身份,作为原告提起行政诉讼。住建部门称林先生等人提供的材料存在欺骗和作假,因未能举证,不予采纳。

至于住建部门以林先生拖欠物业费,不具备担任小区业委会主任资格为由,暂缓发放备案证明的做法,法院认为,拖欠物业费不符合暂缓发放备案证明的法定要件。最终,南安法院判决,南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依法履行发放备案证明职责。

延伸说法:房产证上没名的,无权参选业委会

经办法官说,参选业委会,是每个业主应享有的权利,社区居委会、街道办或住建部门以拖欠物业费为由,拒绝业主参选业委会没有法律依据。

拖欠物业费是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的物业管理合同纠纷,物业公司应自己主张权利,而不是通过相关部门限制业主的被选举权,以此变相“催费”。当然,居委会可在接受业主报名后,在候选人展示时,公开相关“欠费”信息,让业主综合各方面信息自由选举,但不应从报名开始时就限制条件。

值得注意的是,房产证上没有名字的“业主”,严格意义上是没有资格参选业委会的。法律意义上的“业主”,是指房屋权属证书上记载的权利人。夫妻、父母等关系中,持有房屋权属证书的一方,才具有业主身份,可被选举为业主委员会委员。相反,未持有房屋权属证的一方,不具备成为业委会委员的资格。

责任编辑:陈小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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