摊积水致业主摔成骨折 永春一小区物业赔了5万元
物业 业主私闯车库 摔伤与物业无关 对于向女士的索赔,物业公司显然不乐意赔偿。 物业公司称,向女士的受伤系她自己的过错造成的,她应自负责任。物业公司认为,向女士错在一是后座载孩子,二是无证驾驶无牌照、未年检的“电动摩的”,且利用小区地下停车场出口“道栏”与“墙壁”空隙私自驾驶“电动摩的”闯入小区地下停车场。 物业公司还称,地下停车场地面无积水,清洗地面是正常物业管理行为,地下停车场地面也不存在缺损,清洗不影响车辆行驶。清洗地下停车库与向女士摔倒时间上相隔约有两小时,非同时发生,她摔倒时该处地面平整无积水,之前已经“扫水”了,并有别的摩托车陆续通过均无因之前清洗停车库而摔倒。因此向女士摔倒与物业管理员工服务清洗地下停车库没有任何因果关系。 一审 双方均有过错 判物业赔7.4万 经法院查明, 当日下午物业公司对小区地下停车库进行清洗,清洗后未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向女士骑电动车后载孩子行至该小区地下车库时摔倒,造成她受伤及孩子皮肤擦伤。 在责任分担上,法院认为,物业公司作为物业服务企业,依法负有维修、养护、管理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环境卫生的责任。但是物业公司在清洗地下停车库后,未能对车库地面采取及时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对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构成潜在危险,是造成向女士摔伤的主要原因,物业公司的行为构成侵权,应承担主要的民事赔偿责任。向女士作为成年人在车库内骑电动车未及时注意到地面状况,未尽到安全谨慎驾驶义务,存有过错,导致摔伤,她对自身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综合双方在事故中的过错程度,法院认为向女士应承担事故40%的过错责任,物业公司应承担事故60%的过错责任。 据此,法院一审判决物业公司得赔偿向女士7.4万余元。 终审 业主自身责任大 物业少赔2万多 对该判决,向女士和物业公司均不服,均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向女士上诉称,物业公司应当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物业公司上诉称,向女士摔伤是她自己造成的,物业公司已尽物业管理职责,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经过审理,中院认为,物业公司在管理的区域内清洗地下停车库后,没有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亦未设置警示标志,是造成向女士摔伤致残的原因之一,该行为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但并非造成事故发生的主要因素;向女士作为成年人在地下车库内驾驶电动车时,因该地下停车库经清洗其地面的水尚未干的情况下,未能注意观察路况、减速慢行,未能尽到注意安全谨慎驾驶的义务,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于是,中院对双方的责任大小进行调整,改判物业公司承担40%的责任,向女士承担60%的责任。 近日,法院终审改判物业公司得赔偿向女士约5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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