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钱还设高额服务费吓人 律师:服务费不受保护
借钱巧立名目 高额服务费吓人 律师:服务费规避规定,不受保护 李某向黄某借钱,不仅被对方收取高额利息,还被要求支付一笔不菲的管理费。他想问,这样是否符合规定呢? 去年11月,李某急需用钱,很难及时从银行贷款,于是通过朋友介绍认识黄某。黄某答应提供100万元贷款,期限为3个月,但要求利息按每月3%计算,并收取5%管理费。李某虽然觉得条件苛刻,但实无其他办法,只好咬牙同意。 拿到钱后,李某出具了一张100万元的借条给对方。3个月过去了,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届满,李某未能按期清偿债务。黄某除要求李某偿还借款本金100万元外,还能要求对方按约定支付利息、管理费吗? 律师点评 刘宗伟律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相关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 这起案件中,李某和黄某双方约定的利息为月息3%,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过部分,法律不予保护。黄某与李某在利息之外再约定5%的管理费,变相地提高了借款利率,明显是为了规避法律关于利息“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的规定,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因而无效。 因此,黄某只能要求李某返还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要求支付5%的管理费将得不到法律的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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