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心,我爸的房子可以作为抵押。(网图,请作者与早报联系以便支付稿酬)
借出30万元,有借款人父亲的一套房产做抵押,谢先生以为这样就不怕借款有去无回了。可他没想到,由于未去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他要回借款有些悬了。
□早报记者 黄墩良
原告:
有房产作抵押 他借出30万元
谢先生和叶某臻均是鲤城区人,他们的借贷发生于2012年。
当年9月3日,叶某臻出具一份借款合同给谢先生。借款合同约定,叶某臻向谢先生借款30万元,借款期限6个月,月利率3%,叶某臻同意用父亲叶某生所有的一套房屋(以下简称A房屋)的所有权证作抵押,如到期未还款,叶某生同意把该房屋赔偿给谢先生,该房屋可变更为他所有。叶某生在该借款合同的房产抵押人处签字按手印。
合同签订后,谢先生把30万元交给了叶某臻。
令谢先生没想到的是,叶某臻拿到钱后,利息一分钱也没付,更别说本金了。去年3月22日,谢先生作为原告,将叶某臻和叶某生告到鲤城区人民法院。谢先生请求叶某臻立即偿还借款30万元及利息,叶某生在涉案的房产价值范围内,对该借款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
父亲称不知情 儿子未到庭答辩
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叶某臻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委托律师进行答辩。
叶某生说,儿子叶某臻和谢先生存在生意上的合作关系,他也确实在儿子出具给谢先生的借款合同上签字,但不清楚他们之间的生意往来情况,也不清楚为何要让他签字。他没有为叶某臻的借款提供房产抵押担保,也未为该房产办理抵押登记,不应该承担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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