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煮”妇被液化气烧伤 未报119难获赔
□早报记者 黄墩良
张女士在煮饭中,不想液化气泄漏着火,她猝不及防,引火上身,全身被烧伤面积达10%,构成残疾。然而,她因举证不力,打输了索赔官司。
意外
用液化气做饭
“煮”妇被烧伤
这场意外发生于去年5月19日中午。当时,张女士正准备做午饭。
按照张女士的说法,她打开液化气阀门并点火,但液化气泄漏着火,致使她身体部分被烧伤。她立即向东湖派出所报案。后来,因疼痛难忍,她到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她烫伤面积为10%(浅Ⅱ6%,深Ⅱ4%)四肢。11天后,张女士才得以出院。
在张女士看来,她被烧伤跟泉州招商石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石化公司)有着莫大的关系。因为事发当日上午,她向石化公司液化气零售中心购买钢瓶充装液化气,中午时分,石化公司的工作人员将液化气送到她家里,并将她已使用完的液化气瓶换掉,并负责将新的液化气瓶安装上。“但工作人员并没有进行调试,就交给我使用。”张女士认为,正是工作人员的疏忽才导致意外的发生。事后,石化公司总部派工作人员和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前来调查,但未向她说明事发原因。她向石化公司索赔,石化公司以保险公司未给予答复为由,未赔偿她。
为此,张女士将石化公司起诉到丰泽区人民法院,索赔住院费用、住院生活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等约14万元,某保险公司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
石化
无证据证明安装不当所致
石化公司认为,该案属于买卖合同纠纷,并不属于高度危险作业,且根据现有证据不能证明事故的发生是因为公司的工作人员安装不当造成的,张女士要求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退一步说,即使她的受伤是因石化公司提供的液化气瓶存在安全隐患而导致,那么她主张的赔偿费用偏高、不合理,且也应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认为,石化公司在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产品责任险和公众责任险,该两项保险均为商业保险,不应在该案中处理,应由保险公司与石化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的相关规定另行处理;张女士未提供证据证明她因液化气烧伤系石化公司的产品质量问题导致,要求保险公司赔偿也是没有依据的。
鉴定
未能及时报119 无法查明事故原因
张女士的伤情如何?
法院根据她的申请,对她的伤残等级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伤残等级为十级。
法院根据石化公司的申请,对事故的原因委托鉴定,鉴定机构回复,由于张女士当时未向丰泽区公安消防大队报案,未进行现场勘查,现场已重修,无法受托对事故原因进行分析。
据张女士提供的报警回执单显示,单上记载的内容为:“2013年5月19日13时43分,张女士报称石化公司的工作人员送来煤气瓶,因安装过程中操作有误,致使其在煮饭过程中漏气致身体大部分被烧伤,报警人要求备案,具体伤情以医院诊断为准。”
终审
证据不足 原告打输官司
石化公司要承担赔偿责任不?
法院认为,警方回执的内容并无法确定着火的原因就是石化公司的工作人员安装不当。造成事故的原因有可能是张女士自己使用不当,也可能是涉案的液化气钢瓶开关未关紧,亦可能是液化气钢瓶与连接灶具的橡胶软管破裂漏气或该橡胶软管与灶具未紧密连接等原因造成,在其他原因无法排除的情况下,即认定事故的发生系液化气瓶安装不当而引起,缺乏依据。事发后,张女士未能及时请求公安消防部门进行现场勘查,致使事故原因无法通过鉴定予以确认,且石化公司对她的主张不予认可,张女士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石化公司同意从人道主义出发,补偿张女士1.5万元的经济损失。经审理,法院认为,张女士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她烧伤系石化公司的原因造成,她要求石化公司赔偿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保险公司亦无须承担民事责任。法院一审判决张女士败诉。张女士不服判决,上诉到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法院终审维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