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S店:新卡优惠更大 旧卡优惠将续存 “旧卡发行多年,最初在制作时,对相关优惠考虑不够周全,因为此后公司又推出一些抵用券,但常有客户在付费例保时使用抵用券,并要求该次例保算入获赠免费例保前的4次例保中,继而与公司发生纠纷。”泉州中达客服总监李经理说,取消旧卡、推出新卡,是公司提高管理效率的一种手段。他认为,旧卡的例保优惠约等于“例保八折”,而与新卡配套使用的抵用券,在优惠力度上更大。 对于李经理的解释,朱先生仍认为,自己作为消费者,更看重旧卡“终身制”的“八折优惠”,被半强制性地“升级”为新卡,所购买的各类抵用券在用完后,万一泉州中达后续的优惠没有推出,或优惠力度变小,消费者就吃亏。 经记者建议,李经理向上司汇报后作出承诺,该公司的旧卡升级为新卡后,旧卡的例保优惠将与新卡的抵用券优惠方式并存,但售后人员会尽量引导客户选择新的优惠方式。 律师:单方面“升级” 有违合同精神 “购车后配套获赠的VIP卡,从法律意义上来说,尚不能称之为一种合同,更类似于一种赠予。但VIP卡及其所代表的优惠服务既然已经赠予他人,在无法定特殊情况下,赠予方无权收回或中止赠予。”福建联合信实(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廖逸认为,泉州中达在没有和朱先生提前商议的情况下,单方面宣告旧卡失效,该行为不妥。同时,泉州中达推出的新卡,优惠性质与旧卡大相径庭,这确实有霸王条款之嫌,“旧有赠予的优惠失效,应当推出相应替代方案,而该方案应当存在与旧方案性质相似或优惠力度不低于旧方案的选择”。 “这一情况其实在各行业都广泛存在。”廖逸说,不但是汽车售后,在不少餐饮业、服务业,不少商家借“升级”之名取消旧优惠,推出“明升暗降”的新优惠,从法律意义上讲,违背合同精神中双方协商的这一原则,忽视消费者的选择权;另一方面,由于新旧优惠力度不一,也违背公平原则。 就泉州中达旧的VIP卡,廖逸也作出两点提醒,对于商家来说,欲更改会员制的优惠方案,应当在订旧优惠方案时就考虑清楚,如对旧优惠方案或旧会员卡施加有效期,是较为合适的方法。同时,所谓“最终解释权”等相应字眼,已被确认为霸王条款,如今有公信力的商家,在发布相应信息时,都不会采用这样的字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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