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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狮一村民建房后遇拆迁 征地补偿款被扣8万多元

2015-01-13 10:05:49  来源:东南早报  责任编辑:陈小妮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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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房后遇拆迁 征地补偿款被扣8万多元

法院认为,村民的宅基地使用权与土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权两者不冲突,判决村小组付补偿款8.28万元。

□早报记者 黄墩良 通讯员 仲法

龚先生在村里建房用地188平方米,后来村里集体土地被征用,每亩补偿30万元,村里以他已建房用地为由,少给了8万多元。这钱应该被扣吗?龚先生心里打了个问号,将村小组告上法庭。近日,法院终审判决村小组应付给龚先生土地征收补偿费用8.28万元。

原告:少分征地补偿款 与村小组对簿公堂

龚先生家在石狮市宝盖镇塘后村,该行政村包括塘后自然村和梧园自然村,梧园自然村由第九村民小组、第十村民小组组成,龚先生是第十村民小组成员。

2007年,龚先生使用集体土地0.276亩(约188平方米)建造住宅,并取得石狮市人民政府颁发的《土地使用权证》。

房子住了没几年,就遇到了拆迁。2013年1月8日,龚先生因房屋被征收拆迁,而与相关单位签订《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

实际上,塘后村也迎来了巨变。当年2月6日,因建设需要,石狮征用梧园自然村500亩,补偿费用为1.39亿余元,因扣除集体建设用地即全村住房的用地面积35.745亩,按每亩30万元标准补偿给村民。

1.39亿余元的补偿款很快到位,那么如何分配?经117户居民进行票决,定出了分配方案。据此,龚先生应分到30万元,但他因于2007年建房时使用集体土地0.276亩,因此得扣掉82800元。

这让龚先生难以接受,当年10月31日,龚先生以第九村民小组、第十村民小组为共同被告,以塘后村委会为第三人,向石狮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请求判决确认他与其他村民同等享有土地征收补偿费的权利,两被告应共同连带支付他补偿款82800元。

被告:已得到了补偿 不能再次分到钱

庭审时,村委会认为,此事跟它没啥关系。

村委会称,它并未侵犯龚先生的任何权益,因为梧园自然村自成一体,该村的财权、事权等所有事务均由该自然村依民主议定程序自主决定。第九、第十村民小组自行保管征地补偿费用、自行决定如何分配所得征地补偿费用。两村民小组的行为与村委会无关。如果说龚先生确实被排除在分配范围以外,那也与村委会无关。根据龚先生与相关部门签署的补偿安置协议书,他的建房用地产生的土地补偿款按约定已在政府支付的征地补偿费中予以扣除,龚先生也拿到了这笔钱,他无权再另行要求支付所谓的土地征收补偿费。

两村民小组的意见基本与村委会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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