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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城乡医疗救助新规出台 住院救助最高2万元

2015-03-03 08:14:41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陈小妮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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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网3月3日讯(海峡都市报闽南版记者 陈丽娟)今年,泉州市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筹集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不低于200元。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每人每年累计享受的住院救助最高为2万元。

日前,泉州市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泉州市城乡医疗救助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正式印发实施。泉州市民政局社会救助科相关负责人介绍,新规定扩展了医疗救助对象的范围,将惠及近20万人。

政策

对象涉及6类人员

据介绍,城乡医疗救助实行属地管理,救助对象为具有当地户籍的以下六类人员:

1.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含特困人员及孤儿,特困人员是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抚养义务人,或其法定赡养、抚养、抚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抚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孤儿是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2.重点优扶对象(含革命“五老”人员);

3.重度残疾人,即: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参与社会生活和自理困难的肢体、智力、精神、视力、听力、言语和多重重度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二级(含二级)以上人员;

4.计生特殊家庭,系指独生子女死亡及独生子女伤、病残(依法被鉴定为三级以上伤病残)后未生育且未收养子女的家庭;

5.当地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和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年人;

6.需强制治疗的重性精神病人等省、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救助对象。

医疗救助不设起付线 最高2万元

新规指出,城乡医疗的救助范围包括,救助对象住院、门诊以及参加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等所产生的医疗需求。

住院救助方面,则包括了住院医前救助和住院医后救助两种方式。规定要求,对于患重大疾病而无力治疗的救助对象,经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诊断和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调查审核后,由各县(市、区)民政部门酌情给予1000~5000元的医前救助,帮助其及时住院治疗。

医疗救助不设起付线。对于第1至4类医疗救助对象,因病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扣除医疗单位减免、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或新农合报销后,个人实际负责可报销的医疗费用在600元以内的,给予全额救助;年度累计超600元的,超过部分再按60%继续救助。第5类对象,个人负担费用可报销部分按30%给予救助。

同时,前4类救助对象,每人每年累计享受的住院救助最高为2万元;第5类医疗救助对象每人每年最高为5000元。

门诊救助方面,第1类对象中的特困人员及70周岁以上低保对象等特殊困难人员,每年发给100~200元的门诊救助金,主要用于日常门诊和购药。特殊病种方面,除扣除报销后,第1~4类医疗救助对象按60%、第5类按30%给救助。

对于1~4类医疗救助对象,还可享受定点医疗机构“一站式”即时结算医疗救助服务。

解读

三类重度残疾人及失独家庭纳入救助

泉州市民政局社会救助科相关负责人说,《泉州市城乡医疗救助暂行规定》自2010年起实施至2014年已超过4年,按照有关规定3年期满废止,经市政府同意延期2年,新规定今年进行修订后出台。

据介绍,新规定相对于原暂行规定,新增了医疗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听力、言语、多重重度残疾人在内三类重度残疾人,以及独生子女死亡及独生子女伤、病残(依法被鉴定为三级以上伤病残)后未生育且未收养子女的家庭(简称为计生特殊家庭)等。新增的上述医疗救助对象,享受的救助标准将等同重度残疾人和低保户。

与此同时,新规还调整了第一类救助对象范围,明确将城市“三无”和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等作为特困人员列入第1类对象,并增加孤儿为救助对象,救助标准等同特困人员。

此外,新规还加强了与其他医疗保障或救助政策的衔接。明确医疗救助与新农合大病保障等相衔接的病种,以及肇事肇祸重性精神病人强制治疗的,其救助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据悉,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筹集标准,也在原来基础上有所提高。暂行规定中,新农合每人每年标准为130元,城镇职工和居民医保为150元。新规实现城乡一体化,筹集标准原则上按照省定标准为每人每年不低于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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