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谢曦 通讯员 李雪珍)记者从市环保局获悉,泉州市近日出台《泉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及考核细则。从2015年起,市政府将对泉州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和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实施情况进行年度和终期考核,进一步推动泉州市各地落实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责任,加快改善空气质量。 考核指标包括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和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两个方面。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以各地可吸入颗粒物(PM10)年均浓度下降比例作为考核指标。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包括产业结构调整优化、清洁生产、煤炭管理与油品供应、燃煤小锅炉整治、工业大气污染治理、城市扬尘污染控制、机动车污染防治、建筑节能、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投入、大气环境管理等10项指标。两个考核指标满分均为100分,综合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考核工作由市环保局、发改委、经信委等部门负责,考核结果于每年5月底前报市政府,经市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开。综合考核结果将作为各地县(市、区)长环保目标责任书、政府绩效以及各地区领导班子考核评价等相关依据。市直相关部门将考核结果作为对重点区域、重点治理项目按治理成效实施“以奖代补”的重要依据,对考核结果优秀的将加大支持力度,不合格的将予以适当扣减。 对未通过年度考核的地方,由市环保局会同组织部门、监察机关等约谈县(市、区)人民政府(区管委会)及相关部门有关负责人,提出整改意见,予以督促,并暂停该地新增大气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民生项目与节能减排项目除外)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不予支持有关环境保护荣誉的申报。对未通过终期考核的地区,除采取上述措施外还将加大问责力度,必要时由市政府领导同志约谈(市、区)人民政府(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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