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侵权事实存在 司机得再赔2.9万余元 经法院调查,刘先生骑摩托车撞伤刘阿婆的事情属实,双方对此没有意见。 那么,既然并非交通事故,刘先生要赔偿阿婆的损失吗? 法院认为,刘先生驾驶无牌号二轮摩托车与阿婆发生碰撞,致使她身体受到损害,该侵权事实清楚,应予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这起事故中,交警部门分析认定刘先生的行为是造成事故的单方面原因,阿婆的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无直接因果关系,因此应认定刘先生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即应赔偿阿婆因事故造成的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等各项损失合计36010.3元。 据此,扣除已支付的6000多元,法院日前一审判刘先生得再赔偿刘阿婆29538.3元。 ■案例拓展 虽非交通事故 但交警可据《交法》处理 在这起案件中,刘阿婆虽然被车撞伤,但并非交通事故,这是为何呢?哪些情况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呢? 据悉,根据有关规定,发生在以下地方的事故则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1)自建自管未列入规划的城市巷弄或村间路,或者称自行修建并自行负责管理的路面;(2)用于田间耕作的农村铺设的水泥路、沥青路、砂石路等机耕路;(3)村民宅前宅后建造的路段或自然通车形成的路面;(4)封闭式住宅小区内楼群之间的路面;(5)机关、团体、单位的内部路面,厂矿、企事业单位、火车站、机场、港口、货场内的专用路面;(6)撤村建居后尚未移交公安交通部门管理的路段;(7)晾晒作物的场院内;(8)断路施工且未竣工或已竣工未移交公安交通部门管理的路段;(9)其他未列入公共交通管理范围的路段。 凡乡、村自行修建的道路(机耕道)和自然通车形成的道路以及住宅楼群道路、机关团体单位的内部道路、厂矿企事业专用道路以及尚未交付使用的新建道路等,均不属于法定道路。在这些路上发生的车辆事故(非道路交通事故),也不属于道路交通管理范围,公安交警部门不具有法定管理的职权。 然而,大量的这类非道路交通事故若无人受理,或受理后在处理上存在很多实际困难,导致事故不能得到及时适当的处理,也会给社会带来不稳定的隐患。因此,《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本法有关规定办理。”将非道路交通事故也交由公安交警部门比照道路交通事故进行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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