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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司机骑摩托车撞死人 保险公司启动“追偿权”

2015-07-21 10:02:47  来源:东南早报  责任编辑:陈小妮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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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司机撞死人 保险公司启动“追偿权”

法院:出借人未尽审核义务,必须担责

殷某无证驾驶摩托车把吴先生撞死,因该摩托车车主有买保险,保险公司不得不赔付11万元。难道保险公司就这么白白遭受损失?答案是否定的,保险公司启动了“追偿权”这把“尚方宝剑”,并获得法院的支持。

□早报记者 黄墩良 实习生 陈炜 通讯员 谢朝晖

案情:司机撞死人 保险公司被判付11万元

其实,保险公司起诉殷某,已是后来的事情。案件的缘起,还得从一起交通事故说起。

2010年12月25日,殷某找朋友王某某借摩托车,王某某称钥匙被表弟许某某拿走了。殷某于是找许某某拿钥匙,尔后,殷某发动摩托车载着许某某上路行驶。当他们经过泉州刺桐大桥路段时,与吴先生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导致吴先生受伤倒地。吴先生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介入调查,并认定殷某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丰泽区人民法院一审及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殷某因触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九个月。

据查,殷某所驾驶的摩托车有在某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投保。因此,当时,吴先生的亲属作为原告,同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内赔偿他们的损失。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先行支付被害人家属11万元。

起诉:司机无证驾驶 保险公司启动“追偿权”

判决生效后,保险公司履行了先行赔偿的义务,付了11万元理赔金。保险公司调查发现,在这起事故中,作为司机的殷某系无证驾驶。难道保险公司就得为他的过错白白损失11万元吗?保险公司可不答应。

于是,在殷某的刑事案件了结后,去年保险公司作为原告,启动“追偿权”这把“尚方宝剑”,将殷某及许某某一起告到丰泽区人民法院,要求他们共同支付保险公司代为垫付的11万元。

保险公司认为,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依法应当由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垫付责任的,可以向致害人、赔偿义务人追偿,因此状告殷某合情合理。

为何许某某也成为被告呢?保险公司称,他未尽审查义务,将车交由无证的殷某驾驶,存在过错。

法院:两人有过错 得付保险公司代垫的钱

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时,殷某及许某某均未出庭应诉,也没有向法庭提交答辩状。

经审理,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许某某作为车辆管理人,未尽到管理和审查义务,将机动车交由不具备驾驶资格的殷某驾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结合殷某和许某某的过错程度,法院判定殷某应承担80%的责任,许某某应承担20%的责任。

日前,法院一审判殷某支付8.8万元赔偿款给保险公司,另外的2.2万元赔偿款由许某某支付。两人还得支付相应的利息。一审判决后,殷某和许某某未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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