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新闻 莫少聪肖像遭侵权 在泉州打赢官司 2000年年底,港星莫少聪与广东一化妆品公司签约,为某品牌洗发水拍摄一辑平面广告,合同约定为2001年全年,同时约定届满后不再续约。2001年6月,广东公司又聘请莫少聪担当宣传一产品的电视广告片的男主角。2003年底,莫少聪在泉州参加拍摄工作时,发现广东公司仍用他的肖像为产品做广告宣传。 2004年10月13日,莫少聪将广东公司及泉州一家大型购物广场以第一、二被告告上法庭。2004年12月1日,丰泽区法院原定开庭审理此案,因涉案购物广场申请追加一名厦门某公司做被告,该案延期开庭。 2005年4月8日,丰泽区法院一审判决,3家公司应立即停止对原告莫少聪肖像权的侵害行为,广东公司支付赔偿金254064.1元,涉案购物广场、厦门公司各自承担其中5万元的连带赔偿责任。三被告均表示不服,向泉州市中院提起上诉。 当年8月17日,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处广东公司停止对莫少聪肖像权的侵权行为,并在媒体上公开登报赔礼道歉,支付侵权赔偿金和其他经济损失共计254064.1元。 马苏 伊能静马苏等四女星 状告福州两整形医院 去年,伊能静、张燕、熊乃瑾、马苏以侵犯肖像权、名誉权将福州某美容医院、某医疗美容门诊部两家机构起诉至法院,诉称被告在其网站的网页中擅自将原告照片用作剖腹产疤痕整形、肉泡眼整形等美容项目的商业宣传,对肖像权和名誉权造成了恶劣的负面影响。 四女星认为自己系知名影视演员,肖像具有相当的商业价值。福州某美容医院、某医疗美容门诊部未经其同意,擅自将她们的肖像用于整形美容网站网页广告宣传使用,并在照片中显著标记被告的名称。此种行为已经侵犯了其肖像权。另外,伊能静、张燕还认为,整形医院的做法容易让社会大众产生误解,使得社会评价相应降低,也侵犯了其名誉权。 四人分别委托律师向福州市鼓楼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立即断开涉嫌侵权页面链接、在报纸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并向原告赔偿从12.5万元至15.6万元不等的包括经济损失、精神损害赔偿、维权成本在内的费用。案件经法院调解,双方已自愿达成和解。(早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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