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部门: 洪濑味道公司行为具有恶意 孰是孰非?一切靠证据说话。 对于这场官司,贻庆公司可谓下了大力气。该公司向法院提供了大量经过公证部门公证的证据,证明洪濑味道公司存在侵权行为。记者注意到,证据显示,贻庆公司在南安、丰泽区甚至广西,买到了洪濑味道公司涉及侵权的产品或者宣传资料。贻庆公司称,经调查,洪濑味道公司除总店外,还有200多家分店。 针对洪濑味道公司的“B”商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李某兴侵犯贻庆公司涉案商标权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具有恶意,并认定“A”商标和“B”商标构成近似商标。 法院调查,洪濑味道公司成立于2012年,当时李某兴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股东。去年9月24日,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苏某珍。2010年6月4日,李某兴申请注册涉案“B”图形商标,指定使用在“死家禽、酱菜、食用油脂、肉罐头”等商品上。 法院: 洪濑味道公司立即停止侵权 赔偿30万元 经庭审对比,法院认为,洪濑味道公司总店及部分分店的门面招牌及广告宣传中使用“B”标识,“B”与“A”整体外观上均是倒鸡爪形状,呈左右对称排列,区别在于贻庆公司的包装以金色为背景,正面左上角为“A”及“贻庆”二字;而洪濑味道公司产品外包装反面左上角为“B”,正面则以红色为包装底色,右上角一方框内写着醒目的白色“洪濑鸡爪”字样。 中院认为,两公司的两商品类别相同,都为鸡爪制品,相关公众、消费群体及销售渠道相近。并且贻庆公司的“A”商标自2001年核准注册以来,经过多年的市场推广和品牌培育,已拥有较高的知名度。两商标为纯图形商标,二者在构图要素、表现手法、设计风格、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整体难以区分。二者构成近似标识,容易引起普通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此外,洪濑味道公司具有搭便车及攀附他人商誉的意图,因为李某兴曾经申请注册“贝台庆”、“余庆”等一系列与贻庆公司有关的商标,并授权洪濑味道公司使用。 综合其他证据,法院认定,洪濑味道公司的行为侵犯贻庆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该公司和李某兴具有共同侵权的主观故意。同时,法院认定贻庆公司的证据尚无法证明洪濑味道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据此,法院一审判决洪濑味道公司及李某兴立即停止侵害贻庆公司享有的“A”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且得赔偿贻庆公司30万元。 洪濑味道公司及李某兴不服,上诉到福建省高级法院。近日,省高院终审驳回他们的上诉,维持原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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