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 “组规”难敌“国法” 出嫁女讨回2万元补偿款 “组规”大,还是“国法”大?肯定是“国法”大,可德化县浔中镇某村民小组(以下简称村小组)制定的“组规”,让出嫁女小婉(化名)不能分享2万元土地补偿款。小婉不信这个邪,起诉了村小组。近日,德化县法院一审判决,帮她讨回了公道。 □早报记者 黄墩良 实习生 陈炜 案情 分土地补偿款 出嫁女被排除在外 小婉从小出生在德化县浔中镇某村一生产组里,成年结婚后,虽嫁到其他乡镇,但她的户籍并未迁出。 一次的变迁,让她与村小组闹得不愉快了。 2011年,因城市建设需要,生产组的部分土地被征用,每个村民可先分得土地补偿款2万元。但小婉却迟迟未领到钱,这是为何?她了解到,村小组认为,小婉已出嫁,不是该小组的村民,不能享受这个红利。 但在小婉看来,自己的生活仍与村小组息息相关,不仅户籍没迁出,而且每年她都在该村小组处缴交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费,参加该村村民委员会的民主选举。 难道真的是嫁出去的女儿如泼出去的水?小婉可不信这一套,今年4月份,她作为原告,将村小组起诉到德化县人民法院,要求判令村小组分给她2万元补偿款,享受与其他村民一样的待遇。 被告 出嫁女属“空挂户” “组规”规定不能分红 法院审理此案时,村小组认为,不分给小婉补偿款是有根据的。 村小组说,小婉已经出嫁,属于“空挂户”,没有在该村小组居住生活,不是依赖该村小组的田地生活,该村小组无需向她提供最基本的生存保障,她已经丧失了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此外,该村小组还有一份“组规”,明确了小婉不属于分配补偿款的对象。 原来,2014年6月13日,村小经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同意自2011年11月17日政府与小组签订土地征用补偿协议书起,凡户籍在本生产组的人口均可以参与分配;寄户人口及2011年11月17日前出嫁的妇女不分配,公务员及参加工作者、学生及服劳役者、新生婴儿而未入户籍者(须提供出生证明)、出嫁及死亡者,可以分配……每人预先分配20000元。 法院 仍是村集体经济组织一员 依法可以分到补偿款 法院审理查明,小婉的户籍的确仍登记在该村小组。2008年冬天,小婉结婚,与夫家居住,户籍未迁入丈夫的籍贯地,而是保留在娘家,但她每年都会在生产组缴交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费,并参加了村委会的民主选举。 法院认为,要确定小婉是否有权参与诉争的土地补偿费的分配,关键在于认定她是否具有该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判断,应当从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具有的自然共同体征出发,以是否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为基本条件,并结合是否具有依法登记的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户口,作为判断是否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一般原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小婉在安置补偿方案确定时虽已结婚(出嫁),但户口没有迁出村生产组。同时,该生产组也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小婉已从其他农村集体重新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并形成固定的生产、生活为基本条件,因此小婉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仍然具有该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有权与该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成员一样享有该得的土地补偿款。 近日,法院一审判决村小组必须支付2万元土地补偿款给小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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