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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工商局整治霸王条款 让消费者“扬眉吐气”

2015-10-15 14:19:20 苏晓晖 姚振群 谢玉妹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陈小妮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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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网10月15日讯(通讯员 苏晓晖 姚振群 本网记者 谢玉妹)自行其道的“行业潜规则”、强硬蛮横的“霸王条款”,破坏了市场的公平公正,损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今年以来,福建省泉州市工商局针对广大消费者深恶痛疾的不平等格式合同条款展开专项整治,让消费者“扬眉吐气”了一回。

“前阶段,我们会同市消委会向社会公众公开征集并排查了近250条不平等消费格式条款,邀请知名律师对其中部分具有代表性、影响广泛的不平等格式条款进行点评并向社会公布,效果很好。”据泉州市工商局局长陈开基介绍,泉州市工商局根据这些线索,先后立案查处75起涉及房地产销售、网络交易、汽车行业、快递物流服务等热点领域使用不平等格式条款违法案件,对违法经营者处予罚没款近81万元,责令改正了大量不平等格式条款,实实在在为消费者做了一回主。

交房先交水电开户费?没门!

不久前,南安市某楼盘业主们满心欢喜想找开发商办理交房手续时,却被告知每户必须先缴纳3000多元的水电燃气开户费。业主们纷纷质疑抗议,开发商却拿出之前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里规定的“以下费用由买受人支付:……水、电、电视、电信、燃气等开户费”条款,要求业主们“履行合同”。“太黑了,太坑人了,这些费用本来应该是开发商要承担的,签订合同时也没有提醒我们!”一些业主虽然不满但为了尽快拿房入住只得选择退让交款,而另外一些业主毅然拿起法律武器,集体向泉州市工商局投诉。

经过泉州市工商局专案组数月调查,发现该开发商共向600多户业主收取水、电、燃气开户费239.2万元。而根据相关法律政策,国家明确规定供电、供水、供气、通讯等属房屋配套性质的建设费用,应包含在住房销售价格中,不得向购买人另行收取。于是,泉州市工商局依法对开发商处以罚款46万元,并督促开发商为511户业主办理了退款。

据悉,近两年来,泉州市工商局先后查处房地产商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案件17起,罚款571.4万元,督促和指导房地产商退还违规收取的费用累计超过1000万元。最近,泉州市工商局又将监管关口前移,变“事后救济”为“事先指导”,联合住建部门推广使用国家工商总局和住建部共同制定的新版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制定并向房地产商发放《房地产销售合同监管法律指引》,约谈指导5家房地产企业,向企业提出76条合同条款修改意见,让商品房买卖更加规范透明。

健身入会先签“生死状”?无理!

随着人们对生活品质和身体健康要求越来越高,健身行业逐渐走向大众化,各式各样的健身会所出现在大街小巷。安全保障是多数消费者选择健身会所时着重要考虑的因素,却也是诸多不良健身会所极力想逃避承担的经营责任。

今年5月,消费者陈女士就为此到工商部门投诉泉州某健身俱乐部。原来,陈女士在该健身会所缴纳了1200元办理会员季卡,在填写会籍申请表时,她发现表的背面预先印制“本会所对会员在其会所任何事故在任何情况下概不负责”的格式条款。健身过程中生死自安天命,怎么像在签“生死状”?!陈女士觉得这样的规定极不负责任,完全不将消费者的生死安全当一回事。工商部门受理投诉后又进行“诉转案”处理,调查核实了该健身会所在办理会员申请时,确实都使用事先印制的带有上述格式条款的申请表。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对此,泉州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律师团团长邓泉源律师点评说,“上述守则经营者以格式条款方式,排除消费者依法求偿权利、免除经营者应尽的消费安全保障责任,是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不平等格式条款。”

最终,工商部门认定该健身会所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格式条款方式免除自身消费安全保障责任、排除消费者依法求偿权利,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处予罚款。随后,泉州市工商局发出消费警示,提醒广大消费者在选择健身场所时一定要事前甄别其规模、设施及信用情况;签订书面服务合同前要仔细阅读和沟通了解所有条款,尤其是服务标准、服务时间及售后服务等重要条款;注意保留各种有效消费凭证,遇到合同纠纷时及时与商家沟通协商,必要时可向12315投诉或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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